5月2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釋出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修訂稿)》,全文如下:
釋出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
(2020年5月修訂)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執業規範。
第二條 經營機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加強合規管理,提升研究質量和專業服務水平。
第三條 經營機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建立健全研
究物件覆蓋、資訊收集、調研、證券研究報告製作、質量控制、合規審查、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以及相關銷售服務等關鍵環節的管理制度,加強流程管理和內部控制。建立健全證券分析師發表公開言論前的內部報備程式。
第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從組織設定、人員職責上,將證券研究報告製作釋出業務與銷售服務業務分開管理,以維護證券研究報告製作釋出的獨立性。
製作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應當獨立於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不得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干涉和影響證券研究報告的製作過程、研究觀點和釋出時間。
第五條 以經營機構的名義釋出研究觀點、提供研究服務的人員必須是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 經營機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加強研究物件覆蓋範圍管理。將上市公司納入研究物件覆蓋範圍並作出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或者將該上市公司移出研究物件覆蓋範圍的,應當由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獨立作出決定並履行內部稽核程式。
第七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證券研究報告的資訊來源管理制度,加強資訊收集環節的管理,維護資訊來源的合法合規性。
第八條 證券研究報告可以使用的資訊來源包括:
(一)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機構釋出的政策、市場、行業以及企業相關資訊;
(二)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資訊披露義務透過指定媒體公開披露的資訊;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透過公司網站、新聞媒體等公開渠道釋出的資訊,以及上市公司透過股東大會、新聞釋出會、產品推介會等非正式公告方式釋出的資訊;
(四)經營機構透過上市公司調研或者市場調查,從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應商、經銷商等處獲取的資訊,但內幕資訊和未公開重大資訊除外;
(五)經營機構從資訊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場、行業及企業相關資訊;
(六)經公眾媒體報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關資訊;
(七)其他合法合規資訊來源。
第九條 經營機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審慎使用資訊,對引用資訊和資料來源進行核實,不得將無法確認來源合法合規性的資訊寫入證券研究報告,不得將無法認定真實性的市場傳言作為確定性研究結論的依據。
第十條 經營機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洩露國家保密資訊、內幕資訊以及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資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保密制度。
第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調研活動的管理制度,分別針對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和帶有客戶服務性質的聯合調研製定相應規範,加強對調研活動的管理。
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先履行所在經營機構的審批程式;
(二)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特定客戶和其他無關人員洩露研究部門或研究子公司的調研底稿、調研後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計劃、研究觀點的調整資訊,以及未來一段時間的非客戶服務性質的獨立調研計劃;
(三)不得主動尋求上市公司相關內幕資訊或者未公開重大資訊;
(四)被動知悉上市公司內幕資訊或者未公開重大資訊的,應當對有關資訊內容進行保密,並及時向所在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人已獲知有關資訊的事實,在有關資訊公開前不得釋出涉及該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五)上市公司調研紀要僅供內部存檔或撰寫研究報告使用,不得對外發布或提供給客戶;
(六)在證券研究報告中使用調研資訊的,應當保留必要的資訊來源依據。
第十二條 經營機構製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秉承專業的態度,採用嚴謹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邏輯,重點圍繞宏觀經濟形勢、資本市場走勢、行業發展、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等進行深入分析,並基於合理的資料基礎和事實依據,審慎提出研究結論。
第十三條 經營機構製作證券研究報告應當堅持客觀原則,避免使用誇大、低俗、誘導性、煽動性的標題或者用語,不得對證券估值、投資評級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
經營機構應提示投資者自主作出投資決策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任何形式的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的書面或口頭承諾均為無效。
第十四條 證券研究報告中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提出投資評級的,應當披露所使用的投資評級分類及其含義。
第十五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包括必要的資訊資料、調研紀要、分析模型等內容,納入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相關業務檔案予以儲存和管理。
第十六條 證券分析師應當對其署名的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和觀點負責。
參與制作證券研究報告,但尚未登記為證券分析師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相關人員,如果已透過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並已完成一般證券業務登記的,經署名證券分析師和研究部門或研究子公司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或“聯絡人”的名義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列示。
第十七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質量控制機制,細化質量控制的目標、程式和崗位職責,建立清晰的質量稽核清單和工作底稿,列明稽核工作應當涵蓋的內容。透過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稽核工作流於形式,並確保稽核意見得到回應和有效落實。
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由登記為證券分析師的專職質量稽核人員進行質量稽核;證券分析師數量少於10人的可以由署名證券分析師之外的證券分析師進行質量稽核。
質量稽核應當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標準進行認真審查,涵蓋資訊處理、分析邏輯、研究結論等內容,重點關注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的專業性和審慎性。
第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的合規審查機制,細化合規審查的目標、程式和崗位職責,建立清晰的審查清單和工作底稿,列明審查工作應當涵蓋的內容。透過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審查工作流於形式,並確保審查意見得到回應和有效落實。
證券研究報告應當由公司合規部門或者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的專職人員進行合規審查。
合規審查應當涵蓋人員資質、資訊來源、風險提示等內容,重點關注證券研究報告可能涉及的利益衝突事項。
第十九條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業務規模配備充足的證券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人員。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擬釋出的證券研究報告市場影響評估機制,在證券研究報告製作和合規審查環節,對證券研究報告重要敏感資訊可能對市場產生的影響進行審慎評估,不得基於個別資料誇大或臆測行業或市場整體風險。對於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結論和資訊,應當提高稽核人員層級,加大稽核力度。
第二十條 經營機構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前,可以就證券研究報告涉及上市公司相關資訊的真實性向該上市公司進行確認,但不得透露該證券研究報告的釋出時間、觀點、盈利預測和結論。
第二十一條 經營機構的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透過釋出證券研究報告平臺統一發送給公司約定的證券研究報告發布物件,以保障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公平性。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平臺應由公司指定,且必須是以公司名義註冊或擁有。
第二十二條 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之前,製作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客戶及其他無關人員洩露研究物件覆蓋範圍的調整、製作與釋出研究報告的計劃,證券研究報告的釋出時間、觀點和結論,以及涉及盈利預測、投資評級、目標價格等內容的調整計劃。
第二十三條 證券分析師可以將已經在公司證券研究報告發布平臺上統一發布過的證券研究報告,透過在公司報備後的微信群、微信公眾號、微博、雲共享平臺、郵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給客戶並進行解讀。
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安排質量稽核和合規審查人員對客戶服務檔案進行跟蹤檢查,安排合規稽核人員進入證券分析師開展客戶服務的聊天群、關注其自媒體平臺和雲共享平臺等方式對其內容進行隨時抽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彙報並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營機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應當按照《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及《證券公司資訊隔離牆指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訊隔離牆制度,並遵循下列靜默期安排:
(一)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自確定並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釋出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二)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專案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自確定並公告公開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不得釋出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三)擔任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在經營機構的合規部門將該上市公司列入相關限制名單期間,按照合規管理要求限制釋出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第二十五條 經營機構因業務需要,安排證券分析師為本公司提供內部研究支援服務的,應當按照《證券公司資訊隔離牆指引》的有關規定,針對保密側業務、公開側業務的不同性質,根據是否可能存在潛在的利益衝突,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
證券分析師提供研究支援服務,應確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見與已經發布的最新證券研究報告觀點一致或不存在衝突。
第二十六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以維護髮布證券研究報告行為的獨立性。
經營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合規情況、研究質量、客戶評價、工作量等多種因素,設立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考核激勵標準。外部評選結果僅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不得作為證券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
與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存在利益衝突的部門或人員不得參與對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考核。證券分析師跨越資訊隔離牆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業務等專案的,其個人薪酬不得與相關專案的業務收入直接掛鉤。研究銷售人員不得參與對分析師等研究人員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經營機構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戶委託,按照協議約定就尚未覆蓋的具體股票提供含有證券估值或投資評級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資分析意見的,自提供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就該股票釋出證券研究報告。
經營機構的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不得就已經覆蓋的具體股票接受委託提供僅供特定客戶使用的、與最新已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結論不一致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資分析意見。
第二十八條 經營機構應當明確要求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部門或外部機構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包括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九條 經營機構開展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應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等要求公平競爭、合規經營,不得向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輸送不正當利益,包括提供禮金、禮品、旅遊、紅包、娛樂健身等利益。
經營機構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
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 經營機構授權公眾媒體及其他機構刊載或者轉發涉及具體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評論意見,應當慎重評估,充分論證必要性,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嚴格按照《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與相關公眾媒體及其他機構作出協議約定,明確由被授權機構承擔相關刊載或者轉發責任,強化媒體合作管理。
要求授權轉發或刊載研究報告、評論意見的媒體機構註明研究報告的釋出人和釋出日期、評論意見的發表者和釋出時間,提示使用研究報告或評論意見的風險等,要求媒體機構不得自行對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標題或者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二)採取有效措施提供證券研究報告相應的後續解讀服務,防止誤導公眾投資者;
(三)透過公司網站等途徑披露本公司授權公眾媒體及其他機構刊載或者轉發證券研究報告有關情況,提醒公眾投資者慎重使用未經授權刊載或者轉發的本公司證券研究報告;
(四)具備相應的應對措施,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第三十一條 經營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公眾媒體或者其他機構未經授權私自刊載或者轉發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一)加強證券研究報告發布環節管理,要求公司相關人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私自提供給未經公司授權的公眾媒體或者其他機構,提示客戶不要將證券研究報告轉發給他人;
(二)建立跟蹤監測機制,發現公司證券研究報告被私自刊載或者轉發的,及時採取維權措施;
(三)加強投資者教育和客戶溝通,提示客戶及公眾投資者慎重使用公眾媒體刊載的證券研究報告。
第三十二條 經營機構應當對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戶的方式、內容、渠道進行統一規範管理,覆蓋各種形式的服務客戶行為,包括與客戶舉行座談會、交流會、路演活動,為客戶解讀其撰寫的證券研究報告,使用網際網路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服務等。應針對釋出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及轉載、提供、解讀證券研究報告,使用新媒體工具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規範。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證券分析師向客戶釋出資訊和言論
的事前報備程式,擬釋出的主要內容應當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員籤批同意,並報合規部門備案。
證券分析師使用網際網路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投
資分析意見,依法屬於釋出證券研究報告行為的,應當按照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要求履行釋出程式,遵守本執業規範等相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戶工作檔案,對使用網際網路工具等傳播媒介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應當要求證券分析師向公司備案其使用的與提供證券研究報告服務有關的聊天群、自媒體賬號、雲共享平臺賬號等,並報備與業務有關的使用記錄和釋出內容;對其他方式服務客戶的,應當做好客戶服務記錄,並及時存檔檢查。
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對製作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的業務、合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升相關人員的專業能力、合規意識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三十四條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諮詢服務的管理制度。外部專家是指在某一領域具備一定的知識或資訊、非經營機構僱用的人員,不包括上市公司負責資訊披露的人員。經營機構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諮詢服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外部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在最近兩年
沒有被證券監管部門處罰的記錄;
(二) 經營機構應當核實專家的身份,並將經核實的專
家身份告知投資者,不得有虛假或誤導性成份,並應當告知外部專家必須遵守的合規要求;
(三) 經營機構邀請的外部專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員,
必須經過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負責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的書面記錄應儲存五年;
(四) 經營機構如果透過第三方邀請外部專家,應當與
第三方簽訂專門的外部專家邀請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要求第三方核實專家身份的責任,以及如有專家身份稽核不實,要求第三方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和媒體公開道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經營機構邀請第三方為客戶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以外的諮詢服務,應當維持在適度、合理水平,相關服務的費用應當單獨列支,並對相關諮詢服務的內容歸檔留存。
經營機構不得透過外包或與第三方簽署業務收入分成協議等類似形式安排沒有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質的機構或個人為客戶提供前述諮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經營機構宏觀研究報告和產業研究報告的釋出應參照釋出證券研究報告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經營機構釋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CDR(中國存託憑證)、香港及其他境外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遵照本執業規範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對經營機構落實本規範的情況組織開展執業檢查。經營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執業規範的,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談話提醒、要求提交書面承諾、要求參加強化培訓、警示、責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權利、暫停執業、停止執業等紀律處分,並按規定將相關自律措施記入協會誠信資訊管理系統,相關紀律處分資訊將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資料庫。
第三十九條 本執業規範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執業規範自2020年6月2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