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億信託融資違約牽出一場大戲:2990公斤黃金“變質”
武漢金凰的鉅額違約事件不斷髮酵,爭議焦點已轉向保險公司應不應賠付質押物黃金的“出險”。
金凰債務違約,直接導致相關信託計劃深陷違約泥淖。在信託融資過程中,金凰有質押黃金增信,還給質押的黃金上了“保險”:金凰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信託公司是保單第一受益人。
這種情況看起來是,在金凰不能支付到期信託的本息時,信託公司可以處置黃金,並且還有保險公司為自己的利益做保障。
而目前的情況是,在金凰違約後,信託公司要處置質押的黃金時,發現約定的AU999.9足金黃金變了,不符合此前的合同約定了。信託公司隨即向保險公司索賠,不料卻遭拒。這令信託公司不解,因為根據保單特別約定“如(標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理應賠付。之後,信託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張其履行賠付義務。
而另一邊,牽扯其中的保險公司人保則回應稱,依據保險合同條款,只對6種原因導致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即主險約定的1、火災;2、爆炸;3、雷擊;4、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執行物體墜落;以及,附加險約定的“盜竊、搶劫”。簡言之,不屬於這6種情況下的出險,不在賠付範圍內。同時,人保還認為,信託公司作為保單受益人申請理賠,也不符合合同約定。
問題來了,針對這份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
券商中國記者從各方的表態中,捋出基本資訊,並採訪了熟悉保險案件的2位律師、1位保險公司法務人士以及1位保險公司理賠人士,瞭解了他們的看法。
信託公司依據保單特別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武漢金凰透過信託計劃融資,提供黃金質押擔保,存放在銀行保管箱,併為質押黃金投保了“財產險附加盜搶險”,金凰為保單被保險人,信託公司為保單第一受益人。
2019年下半年以來,金凰方因種種因素經營出現異常,與長安信託、東莞信託、民生信託等機構的相關業務已構成實質性違約,各家信託機構遂採取多種方式積極化解風險。
其中,金凰珠寶其他信託計劃違約後,民生信託依照合同於2019年12月27日向金凰方傳送《貸款提前到期通知書》,宣佈相關融資提前到期,並提起司法程式,此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部分質押黃金進行了查封。
相關檔案顯示,2020年5月16日至18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評估檢測機構對存放於中國工商銀行(行情601398,)武漢水果湖支行保險箱的2990KG黃金進行現場評估檢測,武漢市琴臺公證處全程現場公證。
2020年5月22日下午13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民生信託送達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顯示質押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險單約定。
“在對抵押物黃金進行處置前,第三方機構再次對抵押物做了檢測,結果卻顯示黃金質量和數量不符合保險單約定。”一位接近民生信託的人士曾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
根據金凰向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為質押黃金投保而簽訂的保險單特別約定清單:“如(標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上述人士表示,在意識到已經觸發保險事故後,民生信託第一時間透過官方電話95518報案、EMS郵寄、現場送達等方式向人保財險提起保險索賠,並敦促其履行保險合同,但對方並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賠付。
此時,民生信託面臨著質押物無法兌現、且保險公司未按時賠付的處境,作為保單受益人,民生信託遂對保險承保方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亮出基本條款,只對約定的6種情形賠付
隨即,針對媒體報道的武漢金凰信託融資計劃違約、相關信託公司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付等,人保方6月24日作出回應。
人保表示,據瞭解,金凰案件中,人保財險武漢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財產基本險,與武漢金凰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為在銀保監會正式備案的《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下稱“保險合同”)。
其中保險合同第5條明確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二)爆炸;(三)雷擊;(四)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執行物體墜落。”由於保險合同第7條將“盜竊、搶劫”責任免除,武漢金凰附加投保了“盜竊、搶劫風險”。
人保稱,因此,人保財險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只對上述6種原因導致的黃金“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同時,保險合同第3條明確約定:“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 金銀、珠寶……”
鑑於上述條款的限制,雙方透過增加特別約定的方式,將黃金標的擴充套件承保。特約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無法離開保險合同而獨立存在;雙方對於投保險種、保險事故發生、責任免除等事項的約定,仍以保險合同,即《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的約定為基本遵循,財產基本險的屬性沒有發生變化。
此外,保險合同第26條明確約定:“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且“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除本條明確約定保險金請求權主體為被保險人外,保險合同和特別約定條款,均未約定“受益人”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據悉,目前被保險人武漢金凰並未向人保財險提出任何保險索賠,人保認為,信託公司等機構此時向保險提出索賠,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
對此,券商中國記者聯絡與之相關的三家信託公司,三者均表示不對此事作回應。“走法律程式,涉及民事就追究民事責任,涉及刑事就追究刑事責任,相信法院會給出相應的判決。”
爭議:財產險的受益人,能不能申請理賠
從上述案件雙方的表態看,保單受益人能不能申請理賠是一大爭議點。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這個保單是財產險。
財產險的受益人,並不尋常。一般來說,財產險保單,是沒有受益人概念的。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券商中國記者從保險業內瞭解到,財產險保單之所以會有了受益人,源自汽車有了車貸以後的車險。銀行做車貸,為了保證貸款安全並符合銀行審貸的要求,讓在車險保單增加特別約定,把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從財產保險公司角度,收到了保費,在保單加上受益人約定也沒損失,就加了。理賠時,只要銀行書面告知保險公司客戶未欠款可以賠給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就賠給被保險人;有欠貸款的,保險公司會將賠款賠到該被保險人銀行還款賬戶,銀行可以扣款而保險公司仍然是賠到被保險人賬戶的。後來,有些小貸公司也會要求把自己約定為第一受益人。就這麼約定俗成了。
“但是財產保險在索賠這個流程上,還是要求被保險人申請。”一位財險公司理賠負責人表示,其對於財產保險的受益人索賠不會受理,必須是被保險人索賠才受理。當然,賠付時一般會按照特別約定賠給受益人,或者按照受益人的意見賠給被保險人。
這與人保回應時的態度一致。
不過,也有不同意見。券商中國記者採訪的2位熟悉保險領域案件的律師都認為,受益人可以是理賠申請人。其中,雲南直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引用《保險法》中人身險受益人的相關規定,認為受益人是保險法規定的當然的理賠申請人之一。
同時,一位保險公司法務人士表示,金凰案件應該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主張合同權益,但投保人不主張保險權益,作為受益人的信託公司的利益誰保證?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如果合同未賦予受益人直接申請理賠的權利,信託公司也可以“代位求償”。
理賠分歧:一個依據特別約定,一個依據格式條款
上述金凰案件中,信託公司作為受益人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也是關鍵分歧。
信託公司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是依據保單的“特別約定”。保險公司認為不屬於賠付範圍,依據的是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也即格式條款。
同一份保險合同,為何會出現結論相左的解釋?
“很多時候險種無法匹配客戶需求,特別約定就來了,什麼樣子都有。”江蘇衡鼎(江北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平道出“特別約定”出現的原因。
保險公司實踐中做業務會面臨各種情形,格式條款可能不滿足客戶需求,同時格式條款經監管審批或備案,輕易不會更改,因此就會有特別約定形式。保險合同是民事行為,合同特別約定具有法律效力。特別約定或者補充約定,是合同雙方意思自治。
從金凰案件和人保的說法看,由於保險合同基礎的格式條款下,非經雙方特別約定,“金銀”不屬於承保標的範圍,因此雙方透過增加特別約定的方式,將黃金標的擴充套件承保。
在特別約定和格式條款有不同解釋時,以誰為準?目前看,受益人信託公司和保險人也有各自有利的說法。
利於受益人的說法包括:
如,張宏雷律師表示,有不同解釋的,以對被保險人、受益人有利為原則來選擇解釋。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以及,陳平律師表示,特別約定和格式條款不一致的,特別約定優先。
最高法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第十四條,給出了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時的認定規則,其中包括“(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而“非格式條款”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一般就以“特別約定”條款的方式出現。簡單說即,從法律效力上來看,特別約定條款的內容應高於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
保險人的理由則是:
特別約定條款不能單獨使用,保險事故出險時的理賠與否,仍要看格式條款約定的保障範圍。特別約定與格式條款二者就理賠事宜的約定,並非不一致。
根據人保回應:特約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無法離開保險合同而獨立存在;雙方對於投保險種、保險事故發生、責任免除等事項的約定,仍以保險合同,即《財產基本險條款(2009版)》的約定為基本遵循,財產基本險的屬性沒有發生變化。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的保單也顯示,保單特別約定清單下方也有備註“本單證僅作為非車險通用全打保單的附頁使用,單獨使用無效。”
也有律師提出,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進行特別約定,首先應核對特別約定的內容是否符合公司內部承保政策以及是否屬於監管規定禁止的“報行不一”行為,即使不存在前述問題,也應當謹慎進行特別約定,因該特別約定效力高於格式條款效力。
關鍵因素:是否欺詐投保
此案還有一個決定理賠與否的關鍵因素——是否欺詐投保,這涉及保險詐騙罪。
陳平律師表示,若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對方採購了一批假黃金、按照真黃金投保,也即證明對方構成欺詐投保,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而是否欺詐,應當由公安機關認定,保險公司可以將掌握的線索提供給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以保險詐騙罪正式立案,展開調查並且移交檢察院公訴的情況下,可以不理賠。
不過,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若解除合同或拒絕賠付,對方不會信服。
一位保險公司地方分公司理賠負責人表示,只有欺詐疑點但沒有證據且理賠資料齊全的,其一般做法是請被保險人寫個宣告,表示“自己沒有欺詐,否則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然後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賠付後,再向公安部門報案。
“如果最終認定欺詐,那合同自始無效,正常歸還保險利益。”前述保險公司法務人士表示,不過,最終要憑證據說話。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據券商中國記者瞭解,目前保險公司已經報案,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進入了司法程式。關於該案是否涉及保險詐騙,要等司法裁判。
“這個案件的確涉及到對於條款的理解、效力的界定等問題,雙方各有說法,還是踏踏實實等法院判決比較好。”一位關注該案的保險公司人士稱。不過他認為,從金凰這個案件至少可以看出,保險公司承保的時候謹慎度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