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員工違規操作,首例因買賣可轉債被罰!

又有券商員工因違規買賣證券被罰,但這是首次在處罰案例中出現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可轉換公司債券”。

日前,青島證監局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國金證券投資顧問陳某娟因從業期間利用母親賬戶違規買賣證券,被沒收違法所得20萬餘元,並處罰款20萬元。

券商員工違規操作,首例因買賣可轉債被罰!

利用母親賬戶買賣證券

經有關部門調查,確認陳某娟為證券從業人員。陳某娟於2009年7月入職國金證券,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資格證書,2018年8月22日取得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資格證書,先後擔任客戶經理崗、服務經理崗、投資顧問崗。

陳某娟任職期間,其母周某群在國金證券成都武成大街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下掛上海證券賬戶、深圳證券賬戶。除此之外,周某群還開設了信用資金賬戶,2014年7月9日在國金證券成都武成大街營業部開立的信用資金賬戶,下掛上海信用證券賬戶和深圳信用證券賬戶。

在陳某娟的操作下,上述證券賬戶在2017年至2020年中發生股票委託交易1,456筆,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間發生可轉債委託交易9筆,其間合計成交金額2315.97萬元,合計盈利金額20.94萬元(扣除佣金稅費)。

青島證監局表示,陳某娟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陳某娟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209,394.67元,並處罰款20萬元。

違規買賣證券處罰中首次出現可轉債

陳某娟違規買賣可轉債的起始日期為2020年3月1日,這也是新證券法實施的日期。

《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於2020年12月31日釋出,其中第二條第二款明確“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近三個月多名從業人員因違規炒股被罰

記者注意到,近三個月已有多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因違規炒股或內幕交易被罰。

5月26日和27日,廣發證券兩名員工因內幕交易被罰。其中一人為原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機構部總經理唐某,因利用內幕資訊提前以配資方式買入約9.45億元的鑫茂科技股票,賣出後倒虧超5000萬元,違法情節嚴重,被證監會處以10年市場禁入和60萬元罰款。另外一人為廣發證券資訊科技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周某新,其利用未公開資訊大肆交易,趨同交易金額1.09億元,合計被罰632.6萬元。

6月底,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因違規炒股被罰1.09億元,重新整理近年個人罰金“紀錄”,目前刑事審判還未判決。國盛證券客戶經理柳某信因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和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被廈門證監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282.99元,並處以11414.95元罰款;對柳某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0000元罰款。

7月13日,陝西證監局披露了一則對中郵證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周某虎違規炒股的處罰,因周某虎在任職期間利用個人賬戶買賣股票,沒收周某虎違法所得3080.35元,並處以9241.05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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