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被罰!
日前,證監會官網更新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方正證券資管分公司證券投資部投資經理兼權益研究負責人孔某熠因違法買賣股票,被證監會開出罰單。
據調查,孔某熠使用其姨夫開立的個人賬戶,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間交易133只股票,累計交易額4557.43萬元。但並未獲得任何盈利,反而虧損1.33萬元。也正因為此,最終證監會對其作出20萬元的罰款。
來看詳情——
4500+萬交易額虧1.33萬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的禁令,已是證券行業最為知名的“規矩”,前中後臺各個部門均需遵守。而對於投研人士來說,更需對該規則進行嚴格執行。不過,屢有從業者以身犯險。
為了避免監管調查,違規炒股者往往避免使用自己的賬戶及手機號碼、銀行卡等資訊。據監管調查,孔某熠使用的是其姨夫劉某寧於2015年2月在財信證券湘潭韶山中路營業部開立的證券賬戶,開戶所留手機號碼則是他母親的手機號碼。
在資金來源方面,該賬戶從開戶到最後交易日(2021年8月4日),共轉入67.69萬元。其中20萬來自孔某熠的母親,37.69萬元來自孔某熠,另有10萬元來自孔某熠某朋友的母親。
對此,證監會綜合孔某熠自認的下單手機號下單情況、相關當事人情況說明、銀證轉賬流水等證據,認定孔某熠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3月19日、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控制使用“劉某寧”財信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相關盈利歸屬於孔某熠。
上述期間,該賬戶共交易“中信證券”“平安銀行”等133只股票,累計買入成交2288.56萬元,累計賣出成交2688.67萬元,合計成交額為4557.43萬元,累計虧損1.33萬元。從成交資料來看,孔某熠的下單交易相對頻繁。
證監會指出,孔某熠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透過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寧”財信證券賬戶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違反《證券法》關於從業人員不得持有、買賣股票的相關規定。由於交易未有盈利,最終證監會對孔某熠處以20萬元罰款。
法條索引——
《證券法》第四十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八年晉級研究總監
與罰款20萬相比,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往往對職業生涯造成一定影響,更令人惋惜。
公開資訊顯示,孔某熠出生於1983年12月,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獲得金融工程碩士學位;於2012年7月加入某頭部基金公司,歷任國際投資部、投資研究部研究員。2018年1月,孔某熠加入民生證券證券投資部,任投資經理。
2020年3月,孔某熠加入方正證券資管分公司,任投資經理、權益研究總監。短短八年時間,即完成從研究員到權益研究總監的晉升之路。
在方正證券任職期間,孔某熠曾先後管理“方正證券金港灣六個月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方正證券金立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兩隻產品,均為公募化改造的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產品。
2020年底,孔某熠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方正證券著手組建了一支具備成熟經驗的投研隊伍,引進了具備投資經驗的研究帶頭人組建新的研究團隊,對消費、科技、先進製造、新能源等重點領域實現全覆蓋,還從公募基金引進了歷經多輪牛熊、具備10餘年公募投研經驗的投資帶頭人,以打造能創造有競爭力投資業績、風格穩健、實戰能力突出的投資體系。
2021年5月,方正證券釋出基金經理變更公告,解聘孔某熠上述兩隻產品基金經理任職,原因為“個人原因”。彼時方正證券公告顯示,離任後孔某熠仍繼續在該公司從事權益研究工作。此時距離監管調查的賬戶最後交易日期(2021年8月4日),僅有兩個多月的時間。
目前,孔某熠的證券從業資訊在中證協官網上已不可查詢。
年內多名從業者遭罰
今年以來,業內已有多起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遭罰,其中不乏從業年限較長、職位較高者,且交易金額動輒破億,涉及違規形式也是五花八門。
例如,今年6月,上海證監局對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長達七年的違規炒股做出處罰。劉某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監管對其“沒一罰一”合計1.09億元,重新整理近年來個人罰金記錄。
今年5月,廣東證監局對廣發證券資訊科技部投資與資管運維組工作人員周某新進行處罰。由於周某新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趨同交易金額1.09億元,最終被罰沒合計632.6萬元。
另外,今年7月,陝西證監局對時任中郵證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周某虎違規炒股的行為進行處罰。引發關注的是,周某虎系透過本人賬戶、並使用本人手機下單操作,這在以往案例中並不常見。
同在今年7月,長江證券承銷保薦從事投行業務的金某向朋友建議買入某“存在重組可能性”的股票,並由該朋友幫助自己買入部分該股票,被寧波證監局同樣認定為構成“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沒收其違法所得105萬並罰款100萬元。
有業內人士指出,將“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寫入證券法,其主要重要考量因素是為了保證市場的公平性。證券從業人員可能掌握超出一般投資者能夠了解的未公開資訊,有可能存在利用業務優勢、資訊優勢甚至內幕資訊參與股票交易的情形。
而對於借用他人賬戶、手機號碼等行為進行規避的,監管也會從手機IP、電腦IP、無線網路等多個方面進行排查。“常在河邊走,從業人員還需避免溼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