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上半年103億元支付員工薪酬福利 人均91萬元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0日訊昨日晚間,中信證券(600030.SH)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報告。今年上半年,中信證券實現營業收入377.21億元,同比增長41.05%;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21.98億元,同比增長36.66%;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121.40億元,同比增長37.10%;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22.30億元,同比減少92.78%。 

  截至今日收盤,中信證券報24.24元,該股昨日收盤報24.64元。今日,中信證券派發現金紅利,扣稅前A股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0元。 

  

中信證券上半年103億元支付員工薪酬福利 人均91萬元

  截至今年6月30日,中信證券資產總額11691.39億元,同比增長11.03%;負債總額9775.60億元,同比增長12.74%;資產負債率為79.25%,較上年同期增加1.15個百分點;流動比率為1.47%,較上年同期減少3.29個百分點;速動比率為1.47%,較上年同期減少3.29個百分點。 

  

中信證券上半年103億元支付員工薪酬福利 人均91萬元

  報告期內,中信證券基本每股收益0.94元/股,比上年同期增長34.29%;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6.52%,較上年同期增加1.45個百分點。 

  

中信證券上半年103億元支付員工薪酬福利 人均91萬元

  2021年上半年,中信證券主營業務分類別情況中,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證券投資業務、證券承銷業務、其他業務營業收入均較上年同期有所增長。 

  報告期內,中信證券經紀業務收入為92.48億元,同比增長40.67%,營業利潤率同比減少2.46個百分點;資產管理業務收入為63.60億元,同比增長55.88%,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0.54個百分點;證券投資業務收入為97.68億元,同比增長9.49%,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15.04個百分點;證券承銷業務收入為26.16億元,同比增長23.05%,營業利潤率同比減少5.05個百分點;其他業務收入為97.28億元,同比增長92.94%,營業利潤率同比減少11.92個百分點。 

  

中信證券上半年103億元支付員工薪酬福利 人均91萬元

  投資銀行業務中,2021年上半年,境內股權融資方面,中信證券完成A股主承銷專案92單,主承銷金額人民幣1422.99億元(現金類及資產類),同比增長8.01%。隨著註冊制改革推進,公司繼續加大科創板、創業板等IPO客戶覆蓋力度,完成IPO專案27單,合計發行人民幣377.14億元。公司完成再融資主承銷專案65單,主承銷金額人民幣1045.85億元。隨著現金類定向增發市場供需顯著提升,公司重點佈局現金類定向增發業務,完成41單現金類定向增發專案,合計承銷金額人民幣845.44億元。 

  

中信證券上半年103億元支付員工薪酬福利 人均91萬元

  2021年上半年,境外股權融資方面,按照賬簿管理人口徑,公司完成32單境外股權專案,承銷金額合計60.05億美元。其中,香港市場IPO專案14單,承銷金額16.32億美元;再融資專案11單,承銷金額34.61億美元。同時,公司完成美國、澳大利亞和東南亞等海外市場股權融資專案7單,承銷金額9.12億美元。 

  債務融資業務方面,2021年上半年,公司債務融資業務承銷金額合計人民幣6638.03億元,同比增長17.89%。承銷金額佔證券公司承銷總金額的13.18%,佔包含商業銀行等承銷機構在內的全市場承銷總金額的5.35%,共承銷債券1287只。 

  

中信證券上半年103億元支付員工薪酬福利 人均91萬元

  半年報顯示,2021年上半年,中信證券信用減值損失為6.92億元,上年同期為20.35億元,同比減少66.01%。中信證券表示,主要是買入返售金融資產計提信用減值損失減少。 

  其中,應收款項和其他應收款信用減值損失6132.54萬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信用減值損失3.13億元,融出資金信用減值損失4.32億元,其他信用減值損失1971.00萬元。 

  

中信證券上半年103億元支付員工薪酬福利 人均91萬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信證券應付職工薪酬為180.66億元。2020年末,應付職工薪酬為175.84億元。 

  2021年上半年,中信證券支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為98.63億元,上年同期為77.89億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信證券共有員工11,380人,其中高階管理人員共計17人。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2021年上半年,中信證券員工薪酬福利總額為103.45億元,人均薪酬福利為90.91萬元。 

  自報告期初至半年報披露日,中信證券集團已披露且有新進展的訴訟、仲裁事項7起。 

  第一起為公司與康得集團保證合同糾紛案。因深圳前海豐實雲蘭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實雲蘭”)與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時違約,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集團”)也未能及時履行保證責任,代豐實雲蘭向公司償還相關債務。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高院”)提起訴訟,要求康得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欠付公司的資金人民幣1,418,245,278.08元。2019年12月9日,北京高院開庭審理本案。2020年4月30日、5月6日,北京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及補正裁定,支援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020年7月2日,公司已向北京高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北京高院將本案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負責執行,案件於2020年8月4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2020年12月28日,公司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康得集團股東韓於在未實繳本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於2021年1月4日受理(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6月1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康得集團股東韓於在未實繳本金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通知,韓於等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第二起為公司與何巧女、唐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因何巧女、唐凱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公司於2018年10月26日向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提出申請簽發執行證書。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方圓公證處依法出具《執行證書》。2019年5月15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當日完成立案。2019年8月27日,公司與何巧女、唐凱達成執行和解。2019年9月26日,公司已收到何巧女支付的第一筆和解款項。後因何巧女、唐凱未履行和解協議項下的全部承諾,公司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2020年7月3日法院裁定受理。2020年12月11日,公司與何巧女、唐凱再次達成執行和解(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因何巧女、唐凱再次違反和解協議,2021年4月28日,公司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目前本案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 

  第三起為公司與中絨集團糾紛案。因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絨集團”)違反承諾義務,公司於2019年6月26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中絨集團名下持有的合夥份額及相關權益歸屬公司所有並過戶至公司名下,如無法過戶,則賠償公司相關損失共計人民幣110,962,689.95元。深圳中院於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20日,深圳中院裁定本案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簡稱“銀川中院”)。2020年9月15日,本案在銀川中院開庭審理(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2021年4月28日,銀川中院作出判決,判定中絨集團賠償公司基金份額對應的市值人民幣1.042億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後公司向銀川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21年7月6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 

  第四起為公司與中民投定向發行協議糾紛案。因中國民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投”)定向發行協議違約,公司代表所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委”)提起仲裁,要求中民投償還債券本金人民幣495,497,382.20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等。本案於2019年8月27日獲得受理,於2020年10月9日開庭審理(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2021年7月1日,貿仲委作出仲裁裁決,基本支援了公司的仲裁請求,目前仲裁裁決已生效。 

  第五起為公司與新華聯控股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因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聯控股”)未能按約定履行中期票據兌付義務,公司向北京三中院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新華聯控股償付債券本金人民幣2億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並於2020年7月21日、8月13日兩次開庭。2020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援了公司的主要訴訟請求。後公司與新華聯控股均提出上訴,案件於2021年5月10日二審開庭(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2021年7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法院支援了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駁回了新華聯控股提出的上訴請求。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21年7月20日受理,目前本案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 

  第六起為公司、金石澤信與信業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2020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寄來的信業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業公司”)訴公司及間接子公司金石澤信委託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材料。信業公司要求公司和金石澤信支付專案管理費及違約金等共計人民幣13,958萬元。北京三中院已正式受理本案,並於2021年1月15日、4月15日開庭審理(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北京三中院於2021年5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和金石澤信共計向信業公司支付專案管理費約人民幣601萬元。公司和金石澤信已就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目前正在等待二審開庭通知。 

  第七起為金石灝汭、三峽金石基金與張勇剛、李建瓊股權合同糾紛案。因張勇剛、李建瓊增資合同違約,公司間接子公司金石灝汭、三峽金石(武漢)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三峽金石基金”)分別向貿仲委申請仲裁,要求張勇剛、李建瓊分別受讓金石灝汭所持有的四川剛毅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剛毅集團”)3.8961%股權(截至2019年3月4日應支付款項共計人民幣37,684,932元)、三峽金石基金所持有的剛毅集團3.8961%股權(截至2019年3月4日應支付款項共計人民幣37,684,932元),並支付律師費、仲裁費等。貿仲委於2019年4月12日已分別受理該兩起案件,並於2019年10月10日開庭審理。2019年12月1日,貿仲委分別作出兩案仲裁裁決,公司均勝訴。後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於2020年1月8日及1月9日分別立案(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目前案件處於強制執行過程中。 

  報告期內,中信證券華南涉及訴訟及糾紛3起。 

  第一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瑞豐集團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糾紛案。因廣州瑞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豐集團”)與原廣州證券(於2020年1月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下同)開展股票質押業務發生違約,2019年8月5日,原廣州證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文書並獲得立案,執行標的為本金人民幣32,999萬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因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2020年1月13日,廣州中院裁定駁回中信證券華南的強制執行申請。後中信證券華南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提起復議。2020年4月30日,廣東高院作出執行裁定,撤銷廣州中院的執行裁定,發回廣州中院重新審查執行異議。2021年1月7日,廣州中院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目前正在強制執行過程中。 

  第二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安徽盛運環保、西部證券債券交易糾紛案。因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盛運環保”)債券交易違約,該債券的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證券”)受託管理工作未能勤勉盡責,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應對廣州證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9年9月27日,原廣州證券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安慶中院”)遞交材料,起訴安徽盛運環保與西部證券,訴訟標的為本金人民幣1億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2019年10月案件得到受理。2019年11月12日,西部證券提出管轄權異議。2019年12月16日,安慶中院裁定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合肥中院”)管轄。2020年10月26日,本案開庭審理(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2021年6月10日,中信證券華南收到合肥中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2021年6月17日向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法院尚未作出二審判決。 

  第三起為中信證券華南與灝軒公司、丁孔賢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糾紛案。因阿拉山口市灝軒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灝軒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發生違約,中信證券華南於2020年7月31日向廣州中院起訴灝軒公司及保證人丁孔賢,起訴標的為本金人民幣1.49億元,以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廣州中院於當日受理本案。2021年3月1日,本案開庭審理(相關案件資訊請參見公司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3月31日,中信證券華南收到廣州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法院基本支援了中信證券華南的訴訟請求。2021年4月25日中信證券華南收到灝軒公司和丁孔賢的上訴狀,2021年6月21日收到廣東高院應訴通知書,目前尚待二審開庭。 

  此外,報告期內,中信證券還被監管部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1次。 

  2021年2月4日,深圳證監局對中信證券出具《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上述監管函認定:一、私募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不夠完善,個別專案履職不謹慎。二、個別首次公開發行保薦專案執業質量不高,存在對發行人現金交易等情況關注和披露不充分、不準確,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依據、補貼可回收性等情況核查不充分等問題。三、公司個別資管產品未按《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規定,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客戶提供對賬單,說明報告期內客戶委託資產的配置情況、淨值變動、交易記錄等情況。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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