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2019年7月在法國斯特拉斯堡拍攝的歐洲議會總部大樓。 新華社記者 張鋮 攝 □ 本報見習記者 王衛 本報記者 吳瓊
近日,歐盟國家和歐洲議會的談判代表就《數字市場法案》達成一致。法案對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力的科技巨頭作出相關市場行為約束,標誌著歐盟數字市場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
達成一致協議
歐盟就《數字市場法案》達成協議,旨在限制科技巨頭的市場壟斷地位,並確保中小科技企業可以與科技巨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法案的概覽足足有81頁篇幅,但其核心精神依然能用“為個人使用者提供更多選擇、為商業使用者創造更多機遇”來概括。具體而言,法案將已經形成絕對壟斷的網際網路平臺型企業定義為網守企業(Gatekeeper),並對這些網守企業制訂了嚴格的規範與標準。
這樣一來,網際網路時代本已習以為常的諸多商業模式都有可能成為涉嫌違反法律的灰色地帶。例如,亞馬遜使用自家平臺上其他賣家的流量資料為自營產品進行最佳化、臉書和谷歌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個人資料進行個性化廣告推廣、蘋果規定所有移動應用都應當透過蘋果商店進行安裝、谷歌和蘋果在應用商店中優先使用Google Pay以及Apple Pay、海外版安卓手機幾乎皆適用Chrome作為預設瀏覽器等等行為,屆時都將成為歐盟委員會有法可依的敲打物件。
“《數字市場法案》終結了科技巨頭日益增長的主導地位。從現在開始,他們必須允許網際網路上的公平競爭。新規定將有助於實施這一基本原則。歐洲將出現更多樣的競爭、創新與選擇。”參與法案起草的歐盟官員安德烈亞斯·施瓦布說。隨著協議的達成,將不再有漫長的競爭訴訟程式,政府落後於公司的局面也將結束,歐盟將成為監管科技巨頭的全球先驅。
早在千禧年之初,歐盟就曾出臺過網際網路監管法規,釋出了歐盟電子商務指令,但並未阻止科技巨頭形成壟斷之勢。在此背景下,歐盟委員會於2020年底提出了大型數字一攬子計劃,打算直接對主要平臺可能從事的約20種特定行為實施禁令,《數字市場法案》就是這個計劃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仍在談判中的《數字服務法案》,負責處理仇恨言論或假冒產品等社會方面問題。
違規面臨嚴懲
縱觀《數字市場法案》中羅列的具體應用場景,幾乎無一例外都指向了以谷歌、蘋果、亞馬遜、臉書為代表的美國科技巨頭。
事實上,歐盟方面也確實對網守企業給出了具體的定義:年營業額達75億或市值達750億歐元及以上的公司。此外,公司必須運營所謂的中央平臺服務,每月有至少4500萬活躍使用者和1萬活躍商業使用者。中央平臺服務包括谷歌等搜尋引擎和臉書等社交媒體。
符合條件的公司必須遵守某些禁令和規定。如只能在使用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合併來自不同來源的資料。“如果使用者不同意這一點,科技巨頭必須繼續允許使用其服務的代替方案——這會在‘所有資料付費使用’或無法使用任何服務之間創造真正的選擇。”施瓦布說。
此外,禁止網守企業優先將自己而非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用於中心服務;禁止阻止使用者解除安裝預裝的軟體或應用程式;允許消費者在不同意捆綁資料的情況下使用其服務。歐盟還要求,大型即時通訊服務Whatsapp等對第三方訊息和視訊通話開放。小型即時通訊服務軟體可以按需“停靠”。對於群聊,目前仍有四年的過渡期。
不過,《數字市場法案》暫時不要求社交媒體服務的互操作性義務,也未全面禁止面向兒童和青少年的個性化廣告。
歐洲議會議員雷帕西表示:“《數字市場法案》消除了數字單一市場中的弊病。”這是數字市場監管的遊戲規則改變者。
至於對網守企業違反《數字市場法案》之後的懲罰措施,同樣明顯指向了美國科技巨頭。
根據法案,歐盟委員會有權對網守企業施以最高達全球年營業額10%的罰款;在兩次違反法規的情況下,罰款上限將進一步提高至全球年營業額的20%;若網守企業多次違反法規,歐盟委員會將動用壟斷審查的大棒,即否決該企業的一切收購提案。
由蘋果和谷歌的競爭對手聯合組成的“應用公平聯盟”稱讚道,法案是“爭取自由和公平的移動應用生態系統的重要一步”。
維權任重道遠
一直以來,在網際網路科技領域落後於美國的歐洲人始終希望透過包括打壓矽谷企業、扶持本土公司等各種方式以維護數字主權。針對這次歐盟的數字監管舉措,科技巨頭持有不同看法。
蘋果發言人在一份宣告中表示,“我們仍然擔心一些條款會給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隱私和安全漏洞,而另一些條款將禁止我們對大量投資的智慧財產權收費”,例如蘋果無法保證第三方應用的安全性。另外蘋果指責這一法案將使得公司難以對投入巨大的智慧財產權進行收費服務。
谷歌的一位發言人則強調,公司“擔心其中一些規則可能會減少創新和歐洲人可用的選擇”。谷歌在《數字市場法案》的打擊下,除了可能面對安卓手機上“谷歌全家桶”不得不被解除安裝的要求,資訊並不透明且依賴於個性化推薦的谷歌廣告聯盟也將受到巨大沖擊。
除了需面對來自各方的質疑之外,《數字市場法案》在具體細節以及技術執行上也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
例如法案中要求即時通訊平臺開放並與較小的資訊平臺互通這一條例就缺少對“較小資訊平臺”的明確定義。而且法案主要關注文字資訊的跨平臺接入,對於群聊、語音等附加功能並未作出規範解釋。無法在壟斷平臺使用所有功能的“較小平臺”顯然毫無競爭優勢。此外,以Instagram為代表的社交媒體未被列入網守企業也遭到了諸多質疑。
另一方面,打通科技巨頭之間的壁壘亦不在法案考慮範圍之列。這也意味著臉書旗下的WhatsApp和蘋果的iMessage之間的互通無論在技術上是否可行,都不是《數字市場法案》的關注重點,將科技巨頭降級至移動運營商的願景仍遙遙無期。
近年來,歐洲地區數字經濟進展明顯慢於北美和亞洲地區,歐盟確實需要透過更新數字監管舉措來跟上全球數字經濟的發展步伐。目前,歐盟達成的協議仍需得到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正式確認,但這應該只是形式問題,《數字市場法案》很可能會在2023年初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