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3月1日償付能力較真 6家險企夠嗆

由 寸建宇 釋出於 財經

本文轉自【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銀保監會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業內人士指出,償付能力監管是監管的核心,新規對於償付能力的管控措施更加細緻,有利於建立真正市場化的退出機制。

1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2021年1號令——《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釋出!該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償付能力監管是監管的核心。”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儁生向《國際金融報》記者指出,2008年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定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成為保險監管的支柱性制度,對於最佳化保險監管、防範風險作出了重大貢獻,在國際保險監管上也很有影響力。

他補充指出,《管理規定》在原有規定執行13年之後進行了重大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於防範風險和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償付能力往往被消費者視為購買保險產品的重要依據,但償付能力是動態的,也並非越高越好,更應關注其長期水平。

完善監管制度

《管理規定》稱,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

目前,保險業沿用的是2008年原保監會下發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2008年1號令),至今已過去13年。

2016年,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即“償二代”)正式實施,2008年的管理規定便已不能完全適應償二代實施後的實際,需要及時總結吸收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監管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提升償付能力監管規章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於是,監管部門啟動了對2008年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並在2020年7月形成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大重點修訂內容

《管理規定》吸收了償二代建設實施的成果,將償二代監管規則中原則性、框架性要求上升為部門規章,並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以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導保險公司恢復償付能力。

《管理規定》共6章34條,修訂重點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是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發展趨勢,將償二代具有中國特色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構成的三支柱框架體系,上升為部門規章。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第一支柱為定量監管要求,即透過對保險公司提出量化資本要求,防範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3類可資本化風險;第二支柱為定性監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礎上,防範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4類難以資本化的風險;第三支柱為市場約束機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礎上,透過公開資訊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防範依靠常規監管工具難以防範的風險。“三支柱相互聯絡,共同作用,構成保險業完整的償付能力風險防範網”。

二是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管理規定》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充套件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絡的指標。

具體來說,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於B類。以上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國際金融報》記者梳理發現,按照《管理規定》要求,截至2020年三季度,有包括長安責任、渤海人壽、百年人壽、前海人壽、君康人壽、中法人壽在內的6家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

三是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管理規定》透過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

四是提升償付能力資訊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管理規定》明確,中國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資訊。

五是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管理規定》明確,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中國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另外,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採取監管措施。

在朱儁生看來,總體來看,新的規定對於償付能力的管控措施更加細緻,有利於建立真正市場化的退出機制。

償付能力並非越高越好

朱儁生直言,償付能力直接反映出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對消費者來講非常重要。“如果一家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則意味著這家公司存在未來不能夠賠付的風險”。

王向楠稱,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的還債能力,債務主要是對所簽發保單的賠償給付責任。償付能力越高,保險公司正常履行保單責任的可能性越高,但償付能力高到一定程度後,公司履行保單責任的能力基本不再隨之提高。

“在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中國保險業的監管很嚴格,並且對於期限較長的保險產品,簽約時償付能力水平並不代表未來的償付能力水平。”王向楠指出,至少對於償付能力達標的保險公司而言,消費者不用多慮。

那麼,一家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究竟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範圍,才是比較合理的呢?

有精算師告訴記者,在償二代體系下,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50%至250%之間相對比較合理。如果償付能力充足率過低,就會出現一定的“資不抵債”的風險;如果償付能力充足率一直過高,就說明股東的資本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公司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達不成預期的增長,長期來看發展也成問題。

該精算師同樣認為,單純憑藉當前時點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來評判公司的長期經營穩定性是欠妥的,更應關注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是否長期處於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