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規範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制發《關於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規範城建稅徵管工作,明確城建稅執行中重點難點問題,便利徵納雙方執行操作。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稅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透過,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共8條,對以下徵管事項予以明確:城建稅計稅依據的確定規則,增值稅留抵退稅額在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的規則,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徵收城建稅申報時間的規定,行政區劃變更後新稅率適用時間的規定,城建稅與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簡稱兩稅)同徵同管的具體規定等。
根據《城建稅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城建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後的金額。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後的金額。
在繳稅環節,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兩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在繳納兩稅的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併繳納對應的城建稅。委託代徵、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也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為與《城建稅法》施行做好銜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與《城建稅法》施行時間一致。(經濟日報記者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