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發電量增速控制是減碳關鍵

本文轉自【中國能源報】;

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分別為5.7%/5.9%和7.2%/7.3%。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分別為2.0%/1.4%、2.1%/1.6%和2.2%/1.8%。應實施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控制 為實現嚴控煤炭消費和煤電專案的目標。

碳達峰、碳中和願景對能源特別是電力行業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是衡量發電行業碳排放量的關鍵指標,應納入電力行業中長期規劃,分解到年度,落實到地區,實施有效控制,加快推動綠色轉型。

應實施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控制

實施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控制,是電力行業落實綠色轉型戰略思想的具體體現。未來十年煤炭消費先達峰後遞減承諾,是雙碳願景對煤炭行業的進一步具體要求,這不僅體現出分階段實施的戰略構想,抓住了綠色轉型的主要矛盾,也為工業結構調整和平穩過渡爭取了時間、空間。而且,“嚴控煤電專案”也要求必須對煤電發電量增速實施有效控制。

影響能源清潔替代程序

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過快,將明顯加強增量火電/煤電的主體地位,是決定發電增量非化石/可再生能源主體地位的主要因素。據中電聯公開資料分析,“十三五”期間各年度,在某個臨界值分割的不同區間,發電增量非化石/可再生能源佔比與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存在反向關係。

在2017年和2018年兩年,當發電量增速分別為7.1%和8.4%時,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分別為5.7%/5.9%和7.2%/7.3%,而非化石/可再生能源發電增量佔比分別為43.2%/35%和40%/31.5%,沒有達到增量主體地位。在2016年、2019年和2020年三年,當發電量增速分別為4.9%、4.8%和4%時,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分別為2.0%/1.4%、2.1%/1.6%和2.2%/1.8%,而非化石/可再生能源發電增量佔比分別為69.9%/55.1%、69.1%/52.7%和62.8%/56.9%,達到增量主體地位。

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控制,直接影響發電量增量非化石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程序,同時影響碳達峰、碳中和程序。因此,對這一關鍵指標進行有效控制,有利於穩定預期、提振信心,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

有利於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

儘管電力行業實現雙碳目標的時間節點與我國實現雙碳願景的時間節點會不一致,但電力行業碳達峰的主要標誌,應是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穩定至零值。在電力行業碳中和階段,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應逐漸遞減穩定至目標值(包括絕對值和結構相對值)。因此,抓住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控制,就等於抓住了控制電力行業碳排放的“牛鼻子”。

構建科學有效的火電/煤電發電增速控制制度,有利於形成強有力的電力行業綠色轉型倒逼機制。“十三五”期間發電量資料表明,經濟過快發展或發電量過快增長,是導致火電/煤電增速過快增長的主要因素,未來這種現象還可能出現。其根本原因在於綠色電力不足,但直接原因很容易歸結為火電/煤電增速(碳排放)控制乏力。因此,實施火電/煤電發電增速控制,主動騰出增量和存量空間,有利於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倒逼形成綠色能源供應安全體系(包括政策和市場),促進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同時,加快推進發電量增速與火電/煤電增速脫鉤,防止把火電/煤電保電力供應安全與綠色轉型發展對立起來,構建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遞減下的電力安全保障體系,確保逐步順利脫碳向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平穩過渡。

應將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納入電力規劃和經濟責任制,作為約束性和績效指標實施控制。以規劃期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線性遞減控制為主,以年度區間限制為輔,國家分年度公佈年度值和累計值,納入經濟責任審計,並對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控制政策和市場、綠色能源供應安全體系及低碳清潔能源結構調整等進行有效性評價。同時,建議國家把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遞減控制,納入火電/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和規模控制風險預警,並對火電/煤電發電量增速採取產業政策、市場、價格、稅收、金融等組合措施實施控制。

(作者系華能能源研究院副總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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