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是一個被廣泛接受的概念。大家都很清楚。有些情況是不適用的。也就是說,它不適用於代位追償權。那麼其中的原因又是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
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後,就在賠償限額內取得了對該保險標的的權利,因為財產權利是可以轉移的。
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人身保險適用定額保險原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並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只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並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
因此,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人身保險的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1、雖然人身無價,但是因為意外和健康保險產生損失則是可以計算的,保險制度核心魅力,是客戶因為保險事故損失得到最大程度彌補,而不是因為保險事故而受益,否則就違背保險的規律,曲解保險功能,製造道德風險。
2、我國法律已經允許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意外以及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實踐中,財產保險公司經常將意外和健康保險與其他財產保險業務結合銷售,賦予意外和健康保險保險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有利於業務經營便利性和客戶正確理解。
3、現階段,制約我國意外和健康保險業務發展的問題,並不是客戶發生保險事故後,能否從侵權人和保險公司同時得到賠償的問題,而是百姓購買意外和健康保險的普及面、保險公司理賠便利性、產品的價格問題以及產品等待期、免賠條款和除外責任問題。
如果實行保險代位求賠償制度,則將使意外和健康保險產品價格將更低、保險公司理賠速度會更快、保險產品更適合客戶要求(等待期更短、除外責任更嚴格、賠護比例更高)、客戶購買保險意願更強。
4、實行保險代位求償權,能更好制止侵權行為。因為侵權行為,客戶產生意外和健康損失時,由於個人精力、能力等原因,特別是侵權人又處在相對強勢時,客戶往往無法有效地向侵權人索賠,而且其一旦從保險公司得到充足賠償後,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就更為懈怠了。
相反,保險公司則有充足的能力(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一旦擁有代位求償權,能有效地向侵權人提出求償要求,如此,客觀上提高侵權人侵權成本,並有效地制止侵權衝動,有助扶善懲惡,純正社會風氣。
主要的不適用原因就是代位追償與人身保險的本質內涵不相符合,所以有所矛盾。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