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取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銀保監會:取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今日,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推進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銀保監會制定並印發《關於最佳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2009年,原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資產管理能力建設的通知》首次明確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無擔保債券投資能力)和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此後,原保監會先後於2010年、2013年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檔案中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的構成和相關標準。

十餘年來,投資管理能力已成為提升保險機構資產管理水平,增強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和監管效能的有力工具。但原有的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還存在部分投資管理能力設定不合理等問題。因此,在充分聽取行業機構意見建議基礎上,銀保監會基於原有的投資管理能力監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通知》由正文和七項附件構成,正文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管理和資訊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的具體標準進行了細化設計。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首先是最佳化整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在現有投資管理能力框架基礎上,合併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同類產品創新能力,將保險資管機構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不動產投資計劃產品創新能力合併為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調整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等7類。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再設定股權、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

其次,銀保監會按照“有多大能力幹多大事”的原則,細化和明確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產、衍生品運用等各類投資業務以及發行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的能力標準和監管要求,引導保險機構全面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

與此同時,《通知》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資訊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前,須嚴格按要求進行自我評估和資訊披露,確保人員資質、制度建設、系統建設等滿足能力標準,保險機構的董事會和合規部門應切實發揮作用。

督促保險機構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通知》明確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並及時進行動態自評估,嚴禁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活動,嚴禁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活動。

資訊披露要求也在《通知》中進一步細化。銀保監會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資訊披露內容、方式,將資訊披露細分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三類,嚴禁未履行資訊披露和報告程式開展相關投資活動。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在附件中列明瞭各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具體標準。從具體內容看,能力標準主要在保險機構的組織結構設計、專業團隊構成、制度體系建設、投資運作機制、風險控制體系、資訊系統建設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並針對不同投資管理能力提出了差異化要求。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公開披露的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內容,應涵蓋相關能力標準的各項要素。涉及人員資質的,應逐一列明專業人員的具體資質、從業經歷等;涉及制度建設的,應逐條列出相應制度名稱、發文字號;涉及流程機制的,應清晰列明總體框架及各環節分工、管理規則名稱及責任人資訊;涉及資訊系統建設的,應列明系統名稱、主要功能等資訊。

在風險責任人方面,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運用資訊披露相關準則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做好各項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責任人的資訊披露。與投資管理能力相關的風險責任人資訊披露的頻次、方式等按《通知》規定執行。

此外,實施強化監督管理。銀保監會將透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調查、檢查等方式,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評估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監管。對於違反《通知》相關規定的行為,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對相關機構和主要責任人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下一步,銀保監會強調,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和從嚴監管的導向,及時動態調整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資訊披露的具體要求,並按照從嚴檢查、從嚴處理、處罰公開的原則,持續強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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