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前董事長等6人5宗違法遭罰 虛增2年營收利潤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網站於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號)顯示,經查明,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而浦”,600983.SH)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編制虛假的銷售訂單並確認收入以及提前確認未發貨的訂單收入,虛增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

  2016年12月,惠而浦銷售、營銷財務和物流部門部分員工違反規定,編制虛假的銷售訂單並在物流管理系統中將該訂單標註為已發貨且客戶已簽收,再由財務部門據此確認收入,同時,提前確認未發貨的訂單收入,導致惠而浦2016年年度報告營業收入虛增7208.07萬元,利潤虛增1638.40萬元。

  二、少記銷售折扣,虛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

  惠而浦在產品銷售中會提供給客戶不同形式的銷售折扣,銷售折扣為營業收入的抵減項。銷售折扣一般由雙方協商一致確認,如有未協商一致的銷售折扣,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惠而浦應在年底時進行預提。2015年度和2016年度,惠而浦未確認也未預提相應費用的銷售折扣金額分別為1.24億元、4398.04萬元,導致其2015年度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24億元、2016年度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4398.04萬元。

  三、延遲確認銷售費用,虛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潤

  惠而浦透過淘寶平臺銷售產品時產生的應付淘寶費用未及時確認,由此導致該部分銷售費用確認滯後。2015年度惠而浦少記應付淘寶平臺銷售費用714.41萬元,虛增利潤714.41萬元;2016年度少記應付淘寶平臺銷售費用1802.16萬元,虛增利潤1802.16萬元。

  四、收入跨期確認,導致少記2015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多記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將部分客戶已簽收的產品銷售收入延遲在2016年度確認,並在2016年度將部分客戶尚未簽收的產品銷售提前在2016年度確認收入,導致2015年度營業收入少記3608.02萬元,利潤少記1357.52萬元;2016年度營業收入虛增4099.69萬元,利潤虛增600.08萬元。

  五、少記營業成本,虛增2016年度利潤

  2016年一季度,惠而浦IT部門排查發現財務系統故障導致營業成本多結轉2034.25萬元,財務部門根據IT部門提供的資料將營業成本相應調減2034.25萬元,後期IT部門在解決系統問題後,原因財務系統故障導致的多結轉的營業成本已恢復,而財務部門未將前期調減的營業成本及時沖銷,導致其2016年度營業成本少記2034.25萬元,利潤虛增2034.25萬元。

  綜上,惠而浦透過編制虛假的銷售訂單並確認收入、提前確認未發貨的訂單收入、少記銷售折扣、延遲確認銷售費用、收入跨期確認、少記營業成本等方式,累計虛增2015年度、2016年度營業收入分別為8829.14萬元、1.57億元,佔當年披露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1.3%、2.27%,累計虛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潤分別為1.18億元、1.05億元,佔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21.44%、23.23%。

  安徽證監局注意到,公司上述違法事實由公司內部自查發現。公司自查發現相關問題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同時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獨立調查。公司確定相關違法事實後,及時糾正自身違法行為,審議併發布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議案,公告的會計差錯更正情況與安徽證監局調查結果一致。

  安徽證監局認為,惠而浦作為上市公司,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等相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總裁金友華,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2016年9月至12月期間直接代管銷售),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公司董事、首席財務官江慧玲、時任公司董事、首席財務官George Wong、時任公司副總裁章榮中、時任公司副總裁黃秋宏是其他責任人員。

  安徽證監局判定,惠而浦自查發現公司違法行為後及時報告,並糾正自身違法行為,減輕相關危害後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依法對當事人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故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惠而浦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金友華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江慧玲、George Wong、章榮中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其他責任人員張智、黃秋宏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惠而浦總部位於美國密歇根州奔騰港,在世界各地擁有共計70家生產基地、研發中心、設計中心,旗下擁有的品牌中有7個品牌的年銷售收入超過10億美元。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擁有惠而浦、帝度、榮事達等品牌,業務遍及全球40多個國家和地區,涵蓋冰箱、洗衣機等白色家電及廚房電器、生活電器等產品線;惠而浦全球研發中心及中國總部已經於2018年5月24日在安徽合肥正式啟用。

  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3月30日,註冊資本7.66億元,於2004年7月27日在上交所掛牌,艾小明為法定代表人、總裁,吳勝波為董事長,截至2020年3月31日,惠而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91億股,持股比例51%。

  當事人金友華自2008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29日連任惠而浦4屆董事長;江慧玲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15日任第5屆董事;George Wong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8日任第6屆董事;張智自2003年9月4日至2008年3月21日任2屆董事。

  惠而浦2015年年報顯示,公司報告期內實現營收54.68億元,同比減少0.67%;歸母淨利潤實現3.67億元,同比增長24.90%;扣非淨利潤實現2.44億元,同比減少8.33%;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淨額實現7.35億元,同比增長438.08%。

  公司2016年年報顯示,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收69.31億元,同比增長2.40%;歸母淨利潤實現3.72億元,同比減少15.52%;扣非淨利潤實現1.63億元,同比減少32.99%;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淨額實現10.61億元,同比增長18.09%。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書面稽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號

  當事人: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而浦),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金友華,男,1965年10月出生,時任惠而浦董事長、總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

  江慧玲,女,1972年1月出生,時任惠而浦董事、首席財務官,住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George Wong,男,英國籍,護照號碼52XXXXX23,時任惠而浦董事、首席財務官。

  章榮中,男,1967年6月出生,時任惠而浦副總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

  張智,男,1970年2月出生,時任惠而浦副總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

  黃秋宏,男,1981年9月出生,時任惠而浦副總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依法對惠而浦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惠而浦違法事實如下:

  一、編制虛假的銷售訂單並確認收入以及提前確認未發貨的訂單收入,虛增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

  2016年12月,惠而浦銷售、營銷財務和物流部門部分員工違反規定,編制虛假的銷售訂單並在物流管理系統中將該訂單標註為已發貨且客戶已簽收,再由財務部門據此確認收入,同時,提前確認未發貨的訂單收入,導致惠而浦2016年年度報告營業收入虛增72,080,696.00元,利潤虛增16,383,955.66元。

  二、少記銷售折扣,虛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

  惠而浦在產品銷售中會提供給客戶不同形式的銷售折扣,銷售折扣為營業收入的抵減項。銷售折扣一般由雙方協商一致確認,如有未協商一致的銷售折扣,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惠而浦應在年底時進行預提。2015年度和2016年度,惠而浦未確認也未預提相應費用的銷售折扣金額分別為124,371,688.12元、43,980,407.72元,導致其2015年度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24,371,688.12元、2016年度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43,980,407.72元。

  三、延遲確認銷售費用,虛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潤

  惠而浦透過淘寶平臺銷售產品時產生的應付淘寶費用未及時確認,由此導致該部分銷售費用確認滯後。2015年度惠而浦少記應付淘寶平臺銷售費用7,144,145.36元,虛增利潤7,144,145.36元;2016年度少記應付淘寶平臺銷售費用18,021,590.83元,虛增利潤18,021,590.83元。

  四、收入跨期確認,導致少記2015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多記2016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將部分客戶已簽收的產品銷售收入延遲在2016年度確認,並在2016年度將部分客戶尚未簽收的產品銷售提前在2016年度確認收入,導致2015年度營業收入少記36,080,240.18元,利潤少記13,575,199.93元;2016年度營業收入虛增40,996,941.80元,利潤虛增6,000,808.62元。

  五、少記營業成本,虛增2016年度利潤

  2016年一季度,惠而浦IT部門排查發現財務系統故障導致營業成本多結轉20,342,500.00元,財務部門根據IT部門提供的資料將營業成本相應調減20,342,500.00元,後期IT部門在解決系統問題後,原因財務系統故障導致的多結轉的營業成本已恢復,而財務部門未將前期調減的營業成本及時沖銷,導致其2016年度營業成本少記20,342,500.00元,利潤虛增20,342,500.00元。

  惠而浦透過編制虛假的銷售訂單並確認收入、提前確認未發貨的訂單收入、少記銷售折扣、延遲確認銷售費用、收入跨期確認、少記營業成本等方式,累計虛增2015年度、2016年度營業收入分別為88,291,447.94元、157,058,045.52元,佔當年披露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1.3%、2.27%,累計虛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潤分別為117,940,633.55元、104,729,262.83元,佔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21.44%、23.23%。

  本案中,公司上述違法事實由公司內部自查發現。公司自查發現相關問題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交易所報告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同時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獨立調查。公司確定相關違法事實後,及時糾正自身違法行為,審議併發布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議案,公告的會計差錯更正情況與我局調查結果一致。

  以上違法事實,有惠而浦相關公告、定期報告、相關會議紀要、決議、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銷售清單、挪庫清單、對賬單、明細賬等單據、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認為,惠而浦作為上市公司,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金友華,時任公司董事長、總裁,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2016年9月至12月期間直接代管銷售),在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董事會審議時投贊成票,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門長期提前制單行為。江慧玲,時任公司董事、首席財務官,分管公司財務工作,在公司2015年年度報告董事會審議時投贊成票。George Wong,時任公司董事、首席財務官,分管公司財務工作,在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董事會審議時投贊成票。章榮中,時任公司副總裁,分管公司營銷工作,知悉公司物流部門長期提前制單行為,簽署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張智,時任公司副總裁,知悉公司物流部門長期提前制單行為,簽署2015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未簽署2016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應籤)。黃秋宏,時任公司副總裁,未審議2015、2016年年報內容,未簽署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書面確認意見(應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人員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等相關規定,對於惠而浦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金友華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江慧玲、George Wong、章榮中、張智、黃秋宏是其他責任人員。

  本案中,惠而浦自查發現公司違法行為後,及時向我局報告,並糾正自身違法行為,減輕相關危害後果,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我局依法對本案當事人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惠而浦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友華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三、對其他責任人員江慧玲、George Wong、章榮中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其他責任人員張智、黃秋宏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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