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要素劃定消費金融機構評級 結果不得用於宣傳、營銷

北京商報訊(記者 嶽品瑜 實習記者 廖蒙)1月13日,銀保監會官網正式釋出《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適用於成立時間超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消費金融機構。根據披露,《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總則、評級要素與評級方法、評級程式、評級結果運用、附則等五部分。

在設定監管評級要素中,《辦法》明確消費金融公司監管5項評級要素,分別為公司治理與內控、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質量、資訊科技管理,各部分權重佔比分別為28%、12%、35%、15%、10%。按照評級得分,將消費金融公司評級結果分為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

在蘇寧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孫揚看來,消費金融監管評級維度和商業銀行有所差別,商業銀行主要從風險、盈利能力、準備金等方面進行評估,消費金融監管評級在專注服務質量、資訊科技管理方面也有評估。“這是一個十分必要的不同點,‘專注服務質量’ 會考慮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資訊科技管理’會考量創新、科技管理等。”

《辦法》要求,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分為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初評、銀保監會複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檔案歸集等環節,原則上應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評級工作,監管評級週期為一年。對於消費金融公司最終評級結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風險和問題,銀保監會將透過多種渠道反饋至消費金融公司,並提出整改要求。

評級結果確定後,銀保監會依據結果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採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等。《辦法》指出,對於監管評級為3B級及以下的消費金融公司,應給予持續監管關注,並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和深度。監管評級為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應責令提交合並、收購、重組、引進戰略投資者等救助計劃,無法救助的公司可依法實施市場退出。

孫揚表示,銀保監會此舉有利於將監管資源投入到真正有問題的消費金融公司上來,同時也有利於引導各機構爭當1級消費金融公司。而5級的存在則意味著消費金融行業,不會再留存那些經營不善,但佔據監管資源、具有較大金融風險的機構了。消費金融公司高管也將會進入調整期,加速淘汰不作為、缺乏能力的高管,更多的引入有網際網路、金融科技、創新思維的高管。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評級結果運用方面,《辦法》還強調,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原則上僅供監管機構內部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更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麻袋研究院高階研究員蘇筱芮指出,包括《辦法》在內的多份消費金融行業監管檔案陸續出臺,標誌著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工作進入深化落實階段。《辦法》為消費金融公司今後踐行合規提供了完善參考,便於機構後續依規遵照執行。

此外,孫揚認為,當前,商業銀行、信託公司、支付都已經有分類監管評級辦法,消費金融公司的分類監管評級辦法降臨非常必要,也十分及時。“對於13萬億的消費貸款市場規範化發展來說,出臺《辦法》意義深遠,有助於從市場的產品供給側最佳化消費金融公司的治理、運營,有助於有效引導消費金融公司良性運作,激發消費金融公司創新活力。”

“《辦法》重點提到了問題、薄弱環節導向的非現場監測和現場監管檢查,不做大水漫灌,而是深入微觀抓根源,精準打擊,解決源頭問題,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已經趨向了金融行為監管的模式。”孫揚認為。

孫揚強調,《辦法》對於消費金融公司的治理和高管素質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當前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遠遠沒有做到自動化、風控嚴密、數字化線上風控全流程。未來消費金融公司應該積極對標自查,主動解決問題、建立制度和流程,規避風險,積極應用金融科技,透過自動化、數字化線上風控審批、監控和貸後手段,提升風險管控水平,提升消費金融和民生場景的融合,在積極促進消費升級的同時,降低人為的風險,提升經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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