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麗芬操縱姚記撲克等8只股票,被罰沒逾2221萬元
5月13日,廣東證監局網站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江麗芬操縱姚記撲克等8只股票,被罰沒逾2221萬元。
處罰決定書稱,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江麗芬控制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大量申報買入,透過盤中多次大額封漲停、拉抬後封漲停、虛假申報等方式,先後操縱“姚記撲克”“寶鋼包裝”“康躍科技”“蓉勝超微”“彩虹股份”“美爾雅”“新勁剛”“弘高創意”等8只股票股價。
廣東證監局認為,當事人交易手法具有欺詐性,足以證實當事人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當事人交易涉案8只股票封單量高、封單次數多、虛假申報比例高,強化涉案證券保持漲停的趨勢,造成該股交投活躍的假象,誤導了其他投資者對市場的判斷和投資決策,足以證實當事人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
廣東證監局認為,江麗芬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前述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
一、對江麗芬操縱“姚記撲克”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775149.39元,並處以1550298.78元的罰款;
二、對江麗芬操縱“蓉勝超微”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4960416.73元,並處以9920833.46元的罰款;
三、對江麗芬操縱“彩虹股份”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1073745.69元,並處以2147491.38元的罰款;
四、對江麗芬操縱“美爾雅”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205346.13元,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五、對江麗芬操縱“新勁剛”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77367.48元,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六、對江麗芬操縱“寶鋼包裝”的行為,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七、對江麗芬操縱“康躍科技”的行為,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八、對江麗芬操縱“弘高創意”的行為,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合計對江麗芬沒收違法所得7092025.42元,並處以15118623.62元的罰款,共計罰沒2221.06萬元。
廣東證監局表示,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