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業虛假陳述案首案判決 律師提示最新索賠條件
商報訊(記者 張採)近日,備受關注的投資者訴濟南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山東天業恆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ST天業,程式碼:600807)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傳來捷報,濟南中院一審判決公司向投資者楊超支付賠償款12912元。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目前他們正在徵集ST天業受損投資者索賠。
回溯案情,2019年10月26日,ST天業釋出關於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證監會查明,ST天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關聯交易。二、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三、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四、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五、在定期報告中虛增利潤。
今年5月19日,ST天業釋出關於公司涉及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披露前期有19名當事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對公司等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賠償損失合計1528.07萬元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近日,公司收到濟南中院《民事判決書》,對楊超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原告楊超所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不符合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法院不予支援。法院判決公司賠償原告實際損失12912元;如果未按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上述判決結果將會對公司年度利潤等產生不利影響,具體影響金額以會計師年度審計確認後的結果為準,公司將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向法院提起上訴等措施保障公司相關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投資者不依法起訴,上市公司通常不會主動賠付。”厲律師稱,根據司法解釋,最新索賠條件: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間買入ST天業股票,並在2018年5月3日後繼續持有或賣出該股票的虧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索賠條件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律師費在投資者獲賠後再支付。
投資者索賠應提供身份證影印件、證券開戶資訊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對賬單原件(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底)、詳細聯絡方式。同時,投資者也可以撥打證券維權熱線13806513406進行相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