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1日訊 據央行網站訊息,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充分考慮今年以來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在堅持資管新規政策框架和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審慎研究決定,延長《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以下簡稱資管新規)過渡期至2021年底,同時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平穩有序推進資管行業規範發展。對此,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各方關注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為什麼延長資管新規過渡期?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經濟造成嚴重衝擊,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適當延長資管新規過渡期,是從疫情常態化防控出發,做好“六穩”和“六保”工作的具體舉措。一是推動資管存量業務整改平穩進行。新冠肺炎疫情從資金端和資產端,對資管業務產生了雙向衝擊,尤其是在資產端,部分行業、企業經營困難加大,一些投資專案原有還款安排面臨調整。適當延長過渡期,能夠緩解疫情對資管業務的衝擊,有利於緩解金融機構整改壓力。二是為金融機構培育規範的資管產品提供寬鬆環境。過渡期適當延長,能夠為資管機構進一步提升新產品投研和創新能力,加強投資者教育和長期資金培育,提供更好的環境和條件,有利於支援資管產品加大對各類合規資產的配置力度。
二、過渡期延長1年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一是統籌穩增長與防風險的平衡。延長過渡期1年,更多期限較長的存量資產可自然到期,有助於避免存量資產集中處置對金融機構帶來的壓力。二是過渡期也不宜延長過多。過渡期安排的初衷是確保資管業務順利轉型,實現老產品向新產品的平穩過渡。將過渡期延長1年,可以鼓勵金融機構“跳起來摘桃子”,在對沖疫情影響的同時,推動金融機構早整改、早轉型。三是最大化政策效用。過渡期延長1年,能夠較好統籌存量業務整改和創新業務發展的關係,透過資管業務的轉型升級,帶動存量資產的規範整改。
三、過渡期延長1年,有哪些主要政策安排?
為穩妥推進資管業務整改規範工作,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提出了“過渡期適當延長+個案處理”的政策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延長資管新規過渡期至2021年底,在鎖定2019年底存量資產的基礎上,由金融機構自主調整整改計劃。二是對於2021年底前仍難以完全整改到位的個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說明原因並經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後,進行個案處理,列明處置明細方案,逐月監測實施,並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三是健全存量資產處置的配套支援措施。鼓勵採取新產品承接、市場化轉讓、合同變更、回表等多種方式有序處置存量資產。允許類信貸資產在符合信貸條件的情況下回表,並適當提高監管容忍度。已違約的類信貸資產回表後,可透過核銷、批次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鼓勵透過市場化轉讓等多種方式處置股權類資產。穩妥處置銀行理財投資的存量股票資產,避免以單純賣出的方式進行整改。最佳化銀行資本補充工具發行環境,進一步增強金融機構資本實力。推進金融市場發展,提升新產品接續能力,引導資管行業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資金支援。
四、如何確保整改工作在過渡期內平穩有序推進實施?
一是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金融機構鎖定待整改存量資產,自主調整整改計劃,編制整改資產臺賬,實行清單制管理,過渡期內按季監測實施。二是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於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或整改雖延至2021年底,但進度快於計劃,能提前完成整改任務的金融機構,在監管評級、宏觀審慎評估、資本補充工具發行和開展創新業務等方面給予適當激勵。對於未按計劃如期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務的金融機構,除在監管評級、宏觀審慎評估、開展創新業務等方面採取懲罰措施外,視情采取監管談話、監管通報、下發監管函、暫停開展業務、提高存款保險費率等措施。對於個別機構弄虛作假或選擇性落實相關要求等行為,監管部門將採取監管處罰措施。三是強化監管協調,推動政策實施。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資管業務整改工作聯絡協調機制,加強政策統籌協調,為整改工作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五、延長過渡期是否意味著資管業務改革方向出現變化?
此次過渡期延長的政策安排,綜合考慮了疫情衝擊、宏觀環境、市場影響、實體經濟融資等因素,是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作出的決定,堅持了資管新規治理金融亂象、規範健康發展的初心和底線,不涉及資管業務監管標準的變動和調整,並不意味著資管業務改革方向出現變化。這種安排,一方面,有利於鞏固前期化解風險的成果,推進資管業務持續轉型升級。另一方面,有助於緩解新冠肺炎疫情的衝擊,穩定對實體經濟的融資供給,提高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援力度。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門將認真督促金融機構做好過渡期規範整改工作,推動資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