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劣跡藝人”懲戒復出程式業內首次明確
今天(2月5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新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
根據辦法,“劣跡藝人”將受到協會會員單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聯合抵制,且須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才可繼續從事演出活動。
據介紹,管理辦法首次明確十五項禁止性條款,包括:因酒駕、無證駕駛、肇事逃逸、惡意滋事等擾亂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進行演出吸引觀眾;表演方式恐怖、殘忍,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發表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歪曲歷史事實、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等不當言論,或者釋出不實資訊,煽動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其他違背倫理道德或者社會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等。
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範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協會將監督引導會員單位在行業範圍內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並協同其他行業組織實施跨行業聯合懲戒。
管理辦法規定,受到聯合抵制的演藝人員需要繼續從事演出活動的,本人或者其所屬單位應當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對符合復出條件的演藝人員,由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向會員單位和個人通報,取消聯合抵制措施,並監督引導其參與行業培訓、職業教育、公益專案等活動,改善社會形象。
責任編輯:張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