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家庭教育行為納入法治軌道

將家庭教育行為納入法治軌道

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將家庭教育行為納入法治軌道,規定了家庭、學校、國家、司法和社會等各類主體在促進家庭教育方面應當發揮的積極作用,強調要對不當家庭教育行為進行干預,為全面、系統、科學地實施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家庭在青少年成長成才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提供了青少年人格養成最基本的環境和條件,是個人社會化的前提和基礎。家庭教育的質量和水平,既關乎無數青少年個人成長和億萬家庭的福祉,也關係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更關係著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家庭結構和家庭功能不斷髮生變化,家庭教育領域出現了育兒功能弱化、價值失衡、父母缺位、未成年人網路沉迷、低齡犯罪等各式各樣的問題,加強家庭教育的引導和規範意義深遠。

我國自古以來就有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昔孟母,擇鄰處”就表達了傳統中國人對於子女教育環境的重視。然而,子女也常被視為家族“私產”,依附於家長,缺少獨立的人格權,教育子女常被視為家庭內部的“私事”,子女犯錯,家長甚至可以動用“家法”予以處罰,現實中隨意處分子女人身自由、侵害子女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隨著國家法治化程序的加快,以及家庭教育領域出現的諸多問題,家庭教育的法治化日漸被提上日程。為發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家庭教育領域的專門性立法,該法明確將家庭教育行為納入法治軌道,規定了家庭、學校、國家、司法和社會等各類主體在促進家庭教育方面應當發揮的積極作用,強調要對不當家庭教育行為進行干預,為全面、系統、科學地實施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父母或其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實施主體。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這意味著,父母是家庭教育的首要責任人,也是第一責任人。家庭教育可以分為有形教育和無形教育兩個方面,未成年人生活的家庭環境和父母日常的言行舉止會對青少年的認知和行為選擇發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這一類是無形的家庭教育。對此,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父母對未成年人行為的指引和教導是有形的家庭教育,在有形的家庭教育中容易產生諸如家庭暴力、侵犯隱私權等不當家庭教育行為問題,為此,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對父母或其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式作出明文規定,廓清家庭教育行為的法治底線。

國家致力於為未成年人獲得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援,這是由家庭教育的公共性決定的。隨著國家親權觀念、公共福利觀念和兒童權利最大化觀念的興起,家庭教育已經不再是傳統的“家務事”,而是上升到“國事”“大事”“公事”的高度。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出臺和實施,標誌著國家從更高的站位加強對家庭教育行為的規範和約束,同時,也是以更高標準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支援和保障力度。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援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除此之外,該部法律還專設“國家支援”一章,分別明確了各級政府部門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和義務。與家庭所承擔的主體責任相比,國家所承擔的責任更具有福利性,承擔的是“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援和服務”的福利性供給義務。

司法機關負有對不當家庭教育行為進行干預的義務,這是司法本身所具有的救濟性決定的。實踐中,大量的家庭教育不當行為和侵權行為往往是在司法機關處理案件過程中被發現的。然而,由於司法權具有較強的謙抑性和被動性,這類“發現”對於青少年來說已經是滯後的。因此,需要立法明確賦予司法機關在家庭教育領域強勢干預的權力。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職能作用,配合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同時在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如今,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不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針對當事人的家庭教育問題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家庭教育和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守住最後的底線。

最後,全面、正確、科學地實施家庭教育還需要社會共同助力。家庭教育促進法對社會這一範圍較為廣泛的主體課以“為家庭教育提供社會支援”的法律義務,其原因在於,教育行為具有極強的公共性,家庭教育也被認為是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社會公共事務,社會主體應當有所作為。社會主體數量多、範圍廣,例如人民團體、社群、學校、各類企事業單位均可能成為支援家庭教育的主體,此時應強化協同性和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分工,社會支援應以各單位的專業技術力量為支撐,加強政府在調動社會資源方面的主導性和能動性,以網格化的協同力量實現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劉宗珍)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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