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廖國柱)近日,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旅行社福州分公司未按《福建省旅行社組接團檔案管理規定》管理檔案,2018年5月至11月期間的部分旅遊團隊檔案缺失,儲存期不足兩年。根據相關規定,責令其立即整改,並處以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旅行社應當妥善儲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檔案、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檔案、資料的儲存期,應當不少於兩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洩露旅遊者因簽訂旅遊合同提供的個人資訊;超過儲存期限的旅遊者個人資訊資料,應當妥善銷燬。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未妥善儲存各類旅遊合同及相關檔案、資料,儲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洩露旅遊者個人資訊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福建省旅行社組接團檔案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旅行社建立的組接團檔案,出國出境(含港澳臺、金馬澎遊)的應保留三年,國內遊保留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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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