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豬毀壞了莊稼,但捕捉野豬又判刑,到底應該怎麼做
不能機戒搬用某個法律條款,保護野豬是當時森林少野豬也少的情況制定的條款而現在情況已經反轉,森林多了野豬也多了而且氾濫成災。野豬成了強者,問題就來了,野豬受法律保護,人也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野豬和人的地位是對等的了,在正當防衛裡面有一條款,當犯罪正在進行時,被害人實施的反擊屬於正當防衛,問題又來了,野豬在攻擊人類時,人類可以實施正當防偽碼?如果不能的話請給出正當理由?希望國家撥專款,由專家或林業部門去飼餵那些毀壞農作業的鳥和獸。不要讓它們總去蹭食農民。農民申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實地核實賠償,可操作性強嗎?既然碰了你家的東西,你出來抓人。那麼你家的東西碰了人家的東西傷人就必須賠償並判刑!那個說保護攻擊人的野生動物的人,他是不知道在田間地頭隨時受到它們攻擊,財產就不說了主要是生命,我就不明白?你說要保護它們!那我們就任它宰割了,如果傷了它要判決,那我們誰來保護?我們那裡退耕還林有十五六年了吧,慢慢的上山長慢了茂密的樹林,就是今年聽家裡人說發現野豬出現在離生活區不遠的地方,好多家的玉米地都被禍禍了很多,你說打也不能打,抓也不能抓。農民損失的莊稼怎麼辦,現在農村裡都是孩子老人比較多,種地的也不是太多,都是各做各的,萬一獨自去地裡招 野豬傷害了怎麼辦。還有這些年山林保護的比較好,山上去的人少了,(就是有些時候還是會有人上山的)還發現了有一些比較大的野生的貓科動物,保護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也無可厚非。但是動物要是傷人了,該怎麼辦,國家有沒有責任來賠償或者補償,我建議憲法裡面加一條野生動物傷人事件的補償或者賠償的一些說明和責任制。 前段時間看到報道四川農村裡,有幾起村民被野生的熊傷害至死傷的事件,一直也沒有看到後續,確實挺痛心的。就這一事件來考慮說怎麼來保護人類,怎麼樣來保護兇猛的野生動物,互不干涉互不傷害。有很多時候,人不如動物的價值,在醫院,有很多病人因無錢治病而亡,而有的動物受傷後,進了保護站,有專家檢查,動手術,,有專人陪護,而人呢,莊稼被毀,飢餓了,汗水白流了算什麼?還不能傷害來加害的動物,否則還要罰款和拘役。現在偏遠山區,野豬氾濫成災,對農作物遭塌十分利害。可是有多少案例因農民大伯為了辛勤的勞作減少損失,捕捉野豬,卻因此受罰或判刑。如果野豬傷人或致死,不知是否有國家賠償?我們知道野生動物是要傷人的,特別是象巴中一帶,山大森林茂密,野生動物傷人毀壞農作物之事層出不窮,怎麼防止是一大問題,政府既沒有人手為這種事定專職人員保護,而且維護困難基本做不到,雖然國頒佈法律保護野動物,城裡人與山區人的理念懸殊天壤之別,他生長在山區,難道就該被野動物傷害或致死亡才行,所以法律的爭對性應有所區別,如果他(或團伙)專門從事圍獵野生動物謀利,則以法律為準繩懲治,若是大山區的農家小戶,以保護自利益為主要目的,法律對人對事都是沾不上邊的,一些人或部門,硬拿法律說事,判一個農村老婦為守自已一畝五分地的莊稼不讓野生動物糟蹋丶而傷害了動物,這是違法的話,請問,人間道義何存?人才是第一生存條件,任何動物只不過是人類食物鏈,保護動物若是極珍貴的還可說,野豬平常到極點,與家豬差不多,繁殖特快,過度繁殖導致了大量農作物損害,糧食不足,造成欠收,損害了百姓利益,,損害了百姓的生存權,過度保護適得其反,令人產生不滿,加深了對社會的矛盾,這是執法辶過,如何平衡生態才是首選,,適當的動物鏈亦要調節一下,該殺就殺,該留就留,取之自然,還之自然,過度氾濫則過,過則損,少則稀,稀要保,這是人對於處理動物的態度,生態好壞靠的百姓覺悟提高。野生動物保護法本身就不完善!確切來說應該是保護對人類有益無害的野生動物。而不包括對人生命造成危害的兇殘動物,比如毒蛇猛獸,也包括野豬。為什麼古人說見蛇不打,不是人者?保護動物可以,但總得有個度。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或生活的代價去本末倒值的去保護動物。如果特意去獵擊保護動物當然不可。可不讓人們生活去自我防範就不應用法律條文去執行。那就是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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