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1 月 19 日訊息 據裁判文書網,1 月 15 日,阿里巴巴關聯公司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音樂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佈。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裁定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未經授權播放涉案音樂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判決被告需賠償阿里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 43.2 萬元,駁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阿里訴訟稱,該公司依法享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月天第一張創作專輯》《疼你的責任》《第 1 次個人創作專輯》《Sunrise· 我喜歡》《兩極》《只要你快樂》《知足》《太陽風草原的聲音》《這個下午很無聊》《女人何苦為難女人》等 10 張音樂專輯中的歌曲的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被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音樂公司未經原告授權許可,透過分開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產品 “騰訊叮噹智慧視聽屏”及 “騰訊叮噹”APP 向用戶提供涉案錄音製品的網路傳播服務,侵害了阿里的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
為此,阿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透過利用 “騰訊叮噹智慧視聽屏”及 “騰訊叮噹”APP 向公眾提供涉案 72 首錄音製品的網路傳播服務,並賠償其經濟損失每首 2 萬元及合理支出(律師費、公證費)每首 1 萬元。
經法院審理,證實被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確實存在未經授權提供涉案錄音製品的點播服務,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騰訊音樂公司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其主張騰訊音樂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IT之家瞭解到,裁判結果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合計人民幣 432000 元;駁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該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 39600 元,由原告負擔 31680 元,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負擔 792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