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鄭偉彬)資料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具有重要價值,但在實際使用中卻面臨著許多挑戰和問題。近年來,國內網際網路飛速發展,但行業管理規制粗放,禁止使用者分享部分外部連結等網際網路平臺濫用支配性地位的情況層出不窮,造成了使用者使用網際網路應用的不便。
為了促進資料應用,加強資料治理,更好發揮作為未來資料的功能和作用,清華大學智慧法治研究院、清華大學人工智慧國際治理研究院等清華大學的五家智庫機構聯合發起了資料利用與資料治理的系列論壇。首期研討會“企業資料利用與治理”於2月5日成功舉辦。
會上,清華大學社會治理與發展研究院研究員張正清表示,勞動是確定資料所有權的關鍵。但基於這種邏輯,在當今的消費社會中,資料生產者未必都能拿到透過勞動獲得的資料所有權。例如社交應用好友關係是否屬於使用者隱私,深圳某法院持否認觀點,原因在於從財產權角度將使用者資料進行分析,認為其以程式碼或儲存文字等物質形態存在。然而如今學界在主張資料生產者的權利時,主流觀點為資料歸屬於生產者,資料起源於使用者的網路接入行為,但是如果說賦予平臺或者企業以數字所有權,可能違背了資料由使用者引發的邏輯起點。
將勞動作為確定使用者資料權利的三個理由
張正清表示,一般社交媒體使用者的交流溝通產生的痕跡即是一種勞動。除此之外,在數字平臺還有另外兩種形式的勞動。一種是象徵勞動,一種是情感勞動。資訊現在更多被認為是帶有文化象徵意義,傳播這種象徵意義的活動也就是象徵勞動;情感勞動則是指我們在數字活動過程中的情感、主觀意願或者意向性投入。
除此之外,張正清同時強調,認知、交流、合作是數字勞動的基本流程。這是社會媒體使用者獲得自己資料確權非常重要的事情。張正清表示,只要我們認知活動,有生產合作和分工,它就是一個數字勞動。
而將勞動作為使用者來確定自己對資料所有權的方式,可以從三個維度來解釋。一是勞動技術確權,就是我們是非常明白或有意識、有目的地使用勞動工具,比如轉發、回覆、點贊等行動,都能產生資料,並且是在他們的資料之上進行再操作。二是勞動關係確權。資料平臺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是一種勞動關係或者僱傭關係。但是這種僱傭關係並非按照資料要素分配來設定,因此勞動關係確權就變得尤為重要。不過,由於這種僱傭關係是無意識的,因此不為使用者所重視。三是勞動價值確權,比如別人買賣使用者的資料,這是基於消費社會價值生產。
使用者作為資料生產者主張權利的困難
張正清表示,這三種方式都能確認使用者與平臺關係之間的勞動權利,但是在學理上存在四種困境。一是使用者並不知道自己生產、主張權利的資料到底是產品還是商品;二是生產目的性問題,比如使用者並不清楚自己社交媒體上的朋友關係為什麼會被暴露;三是資訊轉譯問題,比如使用者認為資料A有用,但實際平臺認為資料B有用;四是有用性與收益問題,資料生產者對自己的資料權利意義是不太明確的。
張正清指出在虛擬網路的活動中,包括諸如使用者的匿名性,參與活動的去意識化以及藉助技術、軟體等使得使用者生產資料所需要的技能越來越低,因而導致使用者在平臺面前無法主張其作為資料生產者的意義,導致使用者自覺放棄自己對資料權利主張。
所以,張正清認為,由於這種透過產生原始資料來進行權利確認的方式,在消費社會面臨很多挑戰,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就需要轉換思路。鑑於對於一般社交媒體使用者而言,資料都是一種影象性或景觀性的存在,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數字景觀社會來讓使用者更加確認自己勞動過程的物質性。簡單來說,就是要從消費社會的觀念切換到景觀社會的視角中來。
張正清表示,如果我們走景觀社會,可以讓資料權利問題甚至資料勞動本身迴歸到勞動,迴歸到物質性裡面,而不是虛擬的、人造的甚至是消費給予的虛假目的。因此,所有權從下游回溯到上游時,將更有助於我們明確創造資料的價值。
編輯:王春蕊 校對:趙琳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