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網科技】;
在我國三家個人大病求助網際網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愛心籌、輕鬆籌和水滴籌聯合簽署釋出《個人大病求助網際網路服務平臺自律倡議書》和《個人大病求助網際網路服務平臺自律公約》之後近兩年,自律公約升級版今天簽署,除了愛心籌、輕鬆籌、水滴籌三家平臺之外,新增了360大病籌。自律公約升級版旨在進一步加強平臺自律管理、提升風險防範水平、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以及促進大病救助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誠信氛圍。
近年來,隨著我國深化醫療改革、健康中國建設的積極推進,我國國民健康水平和健康意識有了顯著提升。由於地緣遼闊、人口眾多,一些偏遠、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貧困家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需要支付較大醫療費用時,整個家庭深陷困境。
在這種背景下,平臺應運而生。隨著移動網際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及移動支付手段的成熟,原本僅存在於線下的小範圍互助行為透過社交網路廣泛傳播,從資訊釋出、擴散到款項籌集的各個環節都更加便捷高效,從而使更多患病家庭得到及時救助、度過難關。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逾500萬大病家庭透過個人大病求助網際網路服務平臺釋出了求助資訊,獲得了超過20億人次愛心人士的響應。
隨著平臺求助使用者規模擴大,加之平臺稽核甄別人力有限、求助人家庭財產狀況缺乏有效的核實手段等制約因素,近一段時間,又出現了一些類似“掃樓籌款”、不同平臺之間爭奪發起籌款人等惡性競爭等現象,透支了公眾愛心和信任。
自律公約升級版共有42條,除了原有的規定平臺應倡導求助個人與公募慈善組織對接、加強求助資訊前置稽核、搭建求助資訊公示系統、抵制造謠炒作惡意行為、建立失信籌款人黑名單之外,升級版在針對個人求助發起人履行資訊公開義務容易不到位的問題,增加了平臺的督促義務、並在籌款完成之後的使用環節中,增加了對救助款打款物件的限制來著力保證資金安全、並且符合贈與意願。對於額度高、資訊公示有缺失的,儘可能打款給醫療機構,或者採用分批撥款的方式,儘可能保障用於醫療用途,讓贈與人和公眾放心。
自律公約升級版要求平臺加強對內管理,採取實際措施約束員工和合作夥伴,進一步建立健全“底線規則”,並對“底線規則”提出了七條具體要求。
自律公約升級版規定,平臺應對社會公眾進行風險提示,在求助頁面顯著位置公開收費專案、標準和方式(包括平臺服務費)、各方權責利、義務和責任等資訊,做好風險提示,特別是對發起人發起求助前就進行誠信義務的提示,要求作出守信承諾,並且明確告知公眾個人大病求助資訊不屬於慈善募捐資訊,真實性由發起人負責。平臺應當督促發起人公示資訊要遵循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的原則。
同時新增一條規定:平臺應當及時公示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專案完成程度、病情進展、投訴舉報的回應、剩餘款項的使用等其它重要資訊。
為了提高個人求助資訊的真實性,自律公約升級版增加了平臺對發起人、求助人進行身份稽核、實名認證的具體要求。
平臺應當對發起人及求助人的身份證明進行稽核。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及法律認可的其他有關證件。並且,平臺可以採用不同的科技手段提高稽核水平,如要求發起人及求助人透過移動終端的攝像頭,手持身份證件或者錄製真人影片完成真人實名認證。除特殊情況外,發起人為求助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應當提供與求助人關係的相應證明,委託授權代理人應當提供相應委託授權代理檔案。
記者注意到,透過平臺進行籌款的額度一直備受關注,為了降低資金風險,避免因單次求助金額過高在出現問題時造成較大損失,自律公約升級版將一般的單次求助金額限定在50萬元;對於超過50萬元的,增加了平臺的事前稽核把關,規定:單次求助金額超過50萬元的,發起人應當提交具有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平臺稽核並公示後發起籌款連結;再次求助且累計籌款已經超過50萬元的,發起人應當提交醫療花費清單。
自律公約升級版規定,平臺應當對個人大病求助專案的收款方作出明確限定並進行稽核。收款方應當為求助人或其監護人、近親屬、醫療機構。對於實際籌得金額超過(含)30萬元或實際籌得金額超過(含)5萬元且資訊公示不完整的專案,平臺應當積極與醫療機構對接,將所籌款項直接撥付於求助人所在醫院的就診賬戶,或由發起人、求助人提供預期醫療計劃、醫療花費清單等材料,經平臺稽核並公示後分批打款。
自律公約升級版對平臺接受投訴、舉報進行了完善。要求平臺增加接受投訴舉報渠道,提高響應速度,及時採取有效應對舉措。
規定:平臺應當完善投訴、舉報機制。設定多種舉報方式,平臺應當設定並向社會公開多種投訴、舉報方式,包括在個人大病求助資訊頁面提供“線上舉報”功能,開通舉報郵箱及電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方便社會各界共同監督和快捷舉報。
平臺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進行保密。
平臺接到有效舉報後,應當在24小時內與相關方溝通核實情況。根據情況,適時凍結相關專案的籌款通道並在頁面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如經查實求助人、發起人釋出的資訊虛假或所籌款項未用於治療或指定目的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行為,平臺應當在求助人、發起人退還款項後開通退款通道,並根據有關協議的約定追究發起人、求助人等的相應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自律公約提出的七項“底線規則”是:
1、不得為有初步證據證明提交虛假材料的發起人籌款,不得誘導、誤導發起人釋出與事實不符的資訊或誘導、誤導發起人故意隱瞞家庭經濟情況。
2、不得對發起人違背公序良俗的個人求助事項籌款。
3、平臺工作人員協助發起人釋出個人大病求助資訊時,應當與求助人及其家屬充分溝通;對確有實際困難、有醫療費用缺口的方可發起籌款。
4、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偽造、私自使用公司印鑑;不得偽造公司、使用者、合作方及其他第三方的檔案資料或簽字。
5、不得以權謀私。包括不得非法佔用公司資源或洩露使用者資訊;不得接受回扣、索要佣金或其他形式的私人好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或其他條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6、不得對使用者做出汙言穢語、人身攻擊等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7、不得在對外活動中使用“志願者”等稱謂。
同時規定,各個平臺在運營中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各方合法權益;並將下列準則作為平臺內部規範,約束所有員工:不得采取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等任何方式貶低、詆譭其他平臺的聲譽;不得對服務質量、使用者評價等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透過購買其他平臺“競價關鍵字”等方式,惡意導流;不得使用“惡意點選”,即透過點選自己對手的競價廣告來達到提高對手的廣告成本或者提早消費完對手的廣告預算,提升自身競價廣告在相應搜尋引擎上排名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透過點選自己對手的競價廣告來達到提高。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發生過多起個人求助籌款完成後,所籌款項用於大病治療之後、仍有剩餘的事例,自律公約升級版回應社會關注,對於受助人接受贈與的救助金,在用於大病治療等用途後仍有剩餘的,明確其處理方式為按原路退還贈與人,並應當在前期發起人在平臺發起求助時即以協議進行約定。發起人、求助人如果擬將剩餘款項捐贈相關慈善組織等用途的,應當透過公示的形式徵求贈與人意見。
針對慈善活動與個人大病求助容易混淆問題,自律公約升級版增加了平臺對公開募捐與個人大病求助區別的宣傳義務,要求平臺在宣傳材料中及線下平臺推廣活動中不得使用“民政指定、認定、認可及民政部指定慈善組織網際網路公開募捐資訊平臺”等描述;增加了平臺對求助人的教育義務,要求平臺應當教育潛在求助人慎重使用平臺籌款,尊重倫理道德,按照實際困難進行求助,不濫用和傷害公眾愛心。
自律公約升級版規定,如發起人、求助人有明確退款意願的,平臺按剩餘款項的比例退還贈與人。平臺應當在與發起人的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有剩餘款項,則應在專案頁面的顯著位置提示贈與人,該剩餘款項將捐贈給具有同類大病救助專案的慈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