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曾经有过专门的梳理,总体而言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出于不同的考虑,律师费各自承担的大原则没有动摇,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时期: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
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律师基本上被作为“黑律师”打倒了,同时法律还不完善,对于律师费尚未涉及。
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律师也被纳入了公私合营,这时候专门有人讨论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后来中央发了文件,主要精神是社会主义的红律师不同于旧社会的黑律师,不具有营利的性质,因此律师费不应作为一方的损失计算。
第二个时期:改革开放后至二十一世纪初
具体而言,是在律师体制改革,律所私营化之后,律师的营利目的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这时候法律不承认律师费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组成部分,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防止美国式竞技诉讼的出现,我国一向标榜维护穷人的利益,如果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富人可以聘请明星律师,而穷人则很可能请不起律师,导致双方权益不能得到平等地保护。
第二,律师费并非必要开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填补损害”,这种损害基本上等于“直接损失”,所谓的直接意味着“必然”,基于我国大部分老百姓打官司不请律师的现状,律师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第三,为了减少诉讼的发生,很多人由于上班繁忙等原因无法亲自起诉,而如果请律师的话会导致成本过高,典型的就是在网络上买到假货,请律师要自己付钱。出于我国传统“息讼”的思维,法律不允许请求律师费赔偿。
第三个时期:现在
目前我国一些领域开始将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①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
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③不正当竞争案件
④交通肇事(限上海)
⑤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⑥担保权诉讼案件
⑦仲裁案件
⑧合同约定由一方承担的
目前以上领域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概率大大提高。
总而言之,由于大部分案件的律师费无法由败诉方承担,且就算是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法院也不会支持全部的律师费,这就导致老百姓请律师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相比在美国,许多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但似乎也不是全部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该规则,关于这一点希望 @王瑞恩可以讲一讲。
2、诉讼中的职权主义
清华大学的张卫平教授将各国的诉讼模式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不一定准确,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诉讼过程中法官的作用更强,而律师的作用更弱。
在美剧当中我们经常看到,由于当事人错误地回答了一个提问,导致输掉了整场官司,这种情况在中国不会出现。
在中国的庭审过程中,法官会先以专业的口吻提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表示听不懂,答非所问,那么法官会进一步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当事人的回答明显不利于自己,法官会进一步确认。比如:
法官 ( ̄▽ ̄")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 ̄. ̄):“啥?”
法官 ̄︿ ̄:“就是你对我有没有意见。”
原告(*。∀。):“不回避,每意见,我对你怎么敢有意见呢?”
......
法官(ΘΘ):“原告,你是否需要对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异议。“
原告(°ο°):“无意义。”
法官┌( ಠ_ಠ)┘ :“咦?你同意被告的证据?”
原告 (。☉౪ ⊙。) :“当然不同意!”
法官(╬▔皿▔) :“那你为什么说无异议?”
原告 ( ° ▽、° )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当然没有意义啦!”
法官ㄟ( ▔, ▔ )ㄏ:“......"
......
总之,如果是在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没有聘请律师的一方早就连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然而在国内当事人却习惯了法官无微不至的保护,尽管如此我也见过一些罕见的场景,那就是一方聘请了律师,另一方赤膊上阵,结果当事人被律师的提问挑逗得”欲火焚身“,眼瞅着就要打起来了,最终连法官都看不下去,不得不提醒律师”发问的时候不要带有立场“。比如:
律师:“请问对方当事人,你与你老公离婚,是不是为了逃避你对我方的债务?”
被告:”我没有欠.....!“
律师:“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被告:“我没欠钱。”
律师:“好。那请问被告,你老公对你借钱的事实是否知情?”
被告:“我没有欠钱。”
律师:“那你老公和你离婚究竟与你对我方的债务有没有关联?”
被告:“我离婚是自己的原因......”
律师:“什么原因?”
被告:“夫妻感情不合?”
律师:“所以你不能从丈夫那里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持,只能对外借钱,对不对?”
被告(/≧▽≦)/~┴┴:“不对!不对!不对!”
法官:”请原告律师注意,主要围绕事实发问。”
律师(面带微笑):“好的。”
所以有钱还是请个律师吧,不光省心,吊打对方当事人也很痛快嘛。
3、大量的审判外程序
相比国外的“两审终审”或者“三审终审”制度,我们国家表面上实行“两审终审”,但实际上还存在大量的程序可以提起再审,这些程序无一不是费精力,费时间,律师不愿意涉足,而当事人乐此不疲,并因此削弱了对律师的信任。
比如笔者从事的民事监督业务,90%的当事人是不请律师,而如果将事务全权委托给律师,那么律师有 90%的可能性是不愿意来当面陈述的。
在这些案件当中,最终能够走入抗诉程序的大概只有十分之一不到,但每一起抗诉案件都会给当事人以巨大的鼓舞,更不要说我们连诉讼费都不收,这就导致近几年收案数量一直有所增长。
除了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之外,还有信访程序这个 bug,每年信访的人那么多,总有一两个成功的,于是就会吸引更多的人去北京上访。
当然还有更神奇的做法就是“闹”,某些时候完全是无理取闹,但是秉持着“我弱我有理”的原则,硬是闹得僵持不下,最终不得不由某一方掏钱买单,可以说是空手套白狼。
正是看到在诉讼之外还有大量的不需要律师的程序可以起作用,当事人对请律师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反而对于各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孜孜不倦,这是十分危险的。
4、汉语的博大精深
学法律的人要专门学习法律英语,但从来不需要学习法律汉语。
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但汉语从来就是浑然一体的。
一个未经训练的美国人对着如小山一样的案例会发愣。
一个未经迅雷的中国人读一遍合同法之后表示八九不离十。
甚至出现了一名打了十来年行政官司的老阿姨比普通律师更精通行政法,有关法条张口就来。
不得不说汉语的博大精深提高了法律人学习的效率,但也降低了法律人的逼格。
老百姓咨询几次之后表示我都明白了,干嘛还要请你呢?
而我竟无言以对。
只能等他吃亏之后再来教训。
5、找不到好律师
一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找到了本地的刑事律师,本地律师开出了一口价三十万,当事人经过犹豫之后果断找了某位开价 300 万的大律师,并最终以 270 万成交。
事实上,这位大律师对地方的影响力并没有本地律师强,对工作也没有本地律师那么上心,最终大律师出庭 5 分钟,没有什么卵用。
于是这位当事人对中国所有的律师都表示大失所望。
我们常常说:一分钱一分货。
知乎日报:戏剧演员转影视是不是所向披靡?" href="/classic/ycqPhcsAYU.html">知乎上也有一个观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选择最贵的。
但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服务,并不能单纯地以价格来区分高下。
选择一位律师,受到地域、经历、案件类型、律师责任心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选择最恰当的律师,因此常常发出所托非人的感慨。
我就不特地说明律师界普遍存在的大律师接案,小律师办案的情况了。
总之当事人在找律师上并不是不愿意花钱,而是常常感觉有钱没地方花,消费嘛讲究的就是一个痛快,又要花钱又要提心吊胆,我干嘛不自己来呢?
于是很多当事人就真的自己来了。
这么一说,似乎做一款这样的 app 还是很有市场的。
而我相信未来随着这么一款产品横空出世,老百姓找律师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透明,越来越省心,到时候会有更多人乐意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