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将有监管依据

近日,国务院修订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国新办1月21日举行的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表示,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涉及“傍名牌”等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禁止事项增加了“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这意味着近年来因名称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纠正。

明确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

名称是企业商业信誉的载体,同时包含了一定的财产价值。作为市场准入的基础性、专业性制度和规定,原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核心是“预先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能不能用,要由审查人员主观判断,标准不一;修订后的《规定》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依法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承诺自行承担法律风险,减少政府对企业名称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企业自主选择名称权利的干预。

据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查询、选择名称等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作审查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同时申请人还应承诺因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为此,《规定》建立了一套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包括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例如,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但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另外,在企业名称的禁止事项中,列出了9种情形,包括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等。

侵权及奇葩企业名称将被纠正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已超过1亿户,如何给企业起个叫得响、记得住的名字,有一定难度。为帮助市场主体了解现有企业已经使用的名称,我国2017年就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企业名称库全部开放。在此基础上,我国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企业可以申报想要登记的名称,系统自动进行过滤,按照规定对名称进行比对,拦截不合规的名称。

这项改革不光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还提高了工作效率。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按照原来的规定,企业名称的核准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现在是即时反馈,从实践中看,自主申报的名称后来在企业登记注册时,通过率超90%。

但是,企业名称自主登记也出现了一些走偏,有的企业名称太过奇葩,在网络上引起争议,产生不良影响;有的企业名称“傍名牌”、打擦边球,涉嫌侵权。

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进行处理;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例如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原来的《规定》制定于1991年,很多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了相关名称,可能不符合修订后的《规定》。但这些企业名称在经营活动中一直在使用,形成了相应的品牌效应。对此,唐军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制定完善具体的规范管理制度,逐步解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将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引导企业遵守法律规定,理性选择名称。

“我们鼓励企业申请、使用具有独创性且内涵丰富的企业名称,提升企业形象及竞争软实力。”唐军说,“但对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良俗和诚信意识以及‘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1720 字。

转载请注明: “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将有监管依据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