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法官:不予审查!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淦 青岛报道

日前,市北法院在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出虎年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通知书。

原告青岛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支付租金等共计9405.01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市北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该案应以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该案租赁物均用于烟台市芝罘区海湾壹号项目,且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青岛市市北区,要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

市北区法院承办法官崔明琼仔细查阅卷宗后,发现涉案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六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履行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北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故市北区法院作出通知书,对被告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法官说法: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滥用诉权,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将关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进行滥用,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初衷,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此,市北法院提醒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市北区法院也将依法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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