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88岁独居老人
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
引发热议
实探上海88岁赠房老人的家
11月25日晚间7时30分许
记者和老人亲属一起
在富联路一小区内
见到了88岁的王老伯
以及照顾他的水果摊摊主小游
面对忽然到访的亲人,王老伯有些意外,言谈间依稀能认出亲人,但说话逻辑已有些混乱。老人称自己的房子被赠予垃圾站,并称房子由垃圾站工作人员负责处置。
记者注意到,房间收拾得较整齐,衣褥也干净。同住的小游证实,老人在2017年7月因病入院后,被诊断出了阿尔茨海默症。“前一段时间,老先生神志还是清楚的,这几个月特别是这几周,他确实有些糊涂。”记者了解到,因老人年事已高,上厕所也需要有人照料。
小游说,自己赡养了王老伯10年,获得老人赠予的房子心安理得。他向记者出示了除了“意定监护”公证材料外的另一份关键材料——“遗赠扶养协议”材料。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立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受益人履行赡养义务有严格的义务要求,遗嘱订立人可在受益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取消财产赠予。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对王老伯晚年生活的一种保障。
小游表示,自己从始至终照顾老人,如今所得都是老人赠予。自己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也不会排斥老人亲属前来探望。
11月24日
老人亲属首次对外受访称
他们看新闻才得知老人赠房一事
对于老人意定监护的有效性
他们表示质疑
老人住院期间
亲属排班前往医院看护
24日下午,记者在宝山区一小区见到了老人的外甥女吴女士及老人的妹妹等亲属。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到的亲属不联系等情况,他们表示难过又愤慨。
“我们是其乐融融的家庭,2017年老人摔倒住院,家里人建了微信群,排班前往医院照护,现在说我们不联系,让老人的几个妹妹都很心寒,备受煎熬。”老人妹妹王女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老人共姊妹6人,目前在世4人,分别在上海、海南等地居住。老人的老伴去世后,其儿子曾在银行上班,后来因为精神疾病突然去世。老人儿子去世时,他的亲属们曾联系老人,提出赶过去帮忙买墓地,一起处理后事,但老人称自家附近的一个水果摊主已经帮忙办好了,墓地也买好了,不让家人前来帮忙。“当时我哥哥说,这个水果摊主对他很照顾,自己也很喜欢水果摊主的小孩,说我的身体不好,就不要来了。”王女士告诉记者。
2017年7月5日,老人在家中摔倒住院,外甥女吴女士接到电话后,和家人一起将老人送进医院。当天,家里亲属们建了微信群,白天排班轮流去医院照顾老人,晚上则为老人请了护工。吴女士告诉记者,老人在海南的妹妹专门赶到医院,看望哥哥,给哥哥喂饭。不过,老人住院期间,精神不太好,经常骂人,有一次从凌晨1点多,骂到4点多,医生给家属打电话,家属去了,才停止。
吴女士告诉记者,2017年7月25日,老人出院。亲属赶到医院时,老人已经不在医院,由水果摊主接回了家。办理出院小结的时候,家人得知老人已经有了阿尔茨海默症状。
出院时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症
亲属质疑意定监护有效性
记者从亲属出具的一份出院小结上看到,老人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等病症。据了解,老人出院后,这几位家人曾想上门看望,但老人那时候精神不好,以为家里人来争家产,对家人大骂。从此以后,亲属们和老人断了联系。“只要电话里听到舅舅洪亮的声音和他健康的消息,我们也不想过多打扰舅舅和摊主。”吴女士说。
直到最近,媒体报道了老人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将房产赠予水果摊主,同时称亲属们无人问津。“看到报道,我们很伤心,不照顾老人有违孝道,我们绝对不会做这种事。”吴女士告诉记者。
吴女士告诉记者,老人住院时,水果摊主曾前往照顾,当时他对家人也比较客气,说亲属们都忙,他来照顾老人就行。“当时,我们就知道老人把家里的现金等都给了水果摊主,住院费用都是他来付,对此,我们都没有意见。”
现在,吴女士和家人对于意定监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同时对于舅舅未来能否得到有效照顾表示担忧。为此,吴女士和家人们曾前往为老人办理意定监护的上海普陀公证处,咨询何为意定监护,以及如何界定。
“我们比较质疑的是老人有阿尔茨海默症,行为不能自主,公证员如何做出的公证。”吴女士告诉记者,公证员告诉亲属,为了做意定监护,曾前往小区等做了多次调查,征求老人意见,并表示当时老人精神状态很好。
记者从老人所在小区居委会处获悉,公证员并未就此事前往居委会了解,“我们知道,水果摊主对老人比较照顾,有时候老人生病,他会来居委会借轮椅。不过,老人精神不太好,最近还曾在小区里走失。”老人所在小区居委会主任沈女士告诉记者,水果摊主曾咨询多个公证处,希望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居委会曾接到宝山公证处的咨询,了解到老人的情况后,并未给老人做公证。
律师:若程序存瑕疵
家属可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铖强表示,意定监护是指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的人,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关系的建立需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此外,上海市还规定需要进行公证。如果上述法定条件和程序存在瑕疵,相关权利人可以起诉确认意定监护关系无效。从受托人(意定监护人)的角度来看,建议在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及时地向法院提起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诉及确定监护关系之诉。如果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相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来源:新民晚报(记者 戴天骄)、大众网·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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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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