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4日,长沙的谭女士提着西瓜坐上了805路公交车,还没找到座位就遇到了急刹车
原来,当时公交车前方有一辆小车,小车司机在斑马线处礼让行人行人突然制动,担心发生追尾,805路公交车司机易师傅也紧急制动了公交车。
日前,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庭审时,公交公司辩称易师傅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到底谁该为谭女士的受伤负责?判决书认定,易师傅和巴士公司担责90%,赔偿8万元。
避免追尾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2019年5月4日上午10时许,易师傅驾驶着宝骏巴士公司所有的805路公交车,经雨花区桂花公园往砂子塘方向行驶。
当公交车驶进桂花公园站后,时年57岁的谭女士提着西瓜上了车。易师傅驾驶公交车驶离公交站台,与此同时谭女士往车厢后排行走寻找座位。当谭女士行走到通往车厢后部的台阶位置时,因公交车前方一私家车在人行横道前礼让行人过马路突然制动,易师傅为了避免与前面私家车追尾,也紧急制动了公交车。
此时,谭女士因没有抓扶手随车辆惯性摔倒。谭女士随即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检查治疗,住了25天院。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协商赔偿无果,谭女士将易师傅和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诉至雨花区法院,索赔122418.9元。
庭审时,易师傅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他认为车辆行驶中,车内广播提示乘客抓好扶手,但谭女士仍在走道上走动,且双手提有重物,无法抓住扶手,谭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在他履行工作职责期间,不应当承担责任
宝骏巴士公司也辩称,宝骏巴士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次事故发生是由于私家小车变道急刹,驾驶员为避免事故刹车,属于紧急避险,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后果。谭女士的各项损失是基于她乘车过程中没有抓扶手,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未能控制好车速,巴士公司担责90%
诉讼中,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己见:宝骏巴士公司和易师傅均称谭女士乘车过程中手提有重物,未抓扶手,忽视自身安全,存在过错。谭女士称易师傅应负全部责任,她当时确实提了西瓜,但由于突然刹车,未能抓住扶手。
根据我国法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巴士公司的说法,易师傅的行为真的属于紧急避险,谭女士索要赔偿就是找错了人。
到底谁该为谭女士的受伤负责?法院并没有采纳紧急避险的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易师傅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车速,遇突发情况紧急制动车辆,系造成原告谭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谭女士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没有抓好车内扶手,忽视自身安全,是造成自身受伤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易师傅系宝骏巴士公司的驾驶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本案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由宝骏巴士公司在易师傅应负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和宝骏巴士公司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10%和90%。
法院根据前述确定的责任比例及损失情况,判决宝骏巴士公司应赔偿原告谭女士物质损失合计134226.72元,扣除已支付52024.45元,还应赔偿82202.27元。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喻志雪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