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格赔偿损害
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他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分手后导致对方遭受严重打击,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令王某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法院查明,张某与王某通过朋友聚会相识,王某隐瞒自己已婚并育有两子的事实,对张某展开了猛烈的追求,并承诺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张某答应与王某恋爱。
后张某怀孕,在与王某商议结婚生子事宜,王某不得已坦白了自己已婚已育的实情,并提出分手。张某精神遭受欺骗的打击、身体遭受流产手术的伤害,进而导致其罹患重度焦虑症,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并多次前往医院诊治。
病情稳定后,张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一起女性为维护自身合法性权利而提起的人格权纠纷之诉。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固有的法定权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性权利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崇尚自由、民主、女性独立的现代社会,女性应当拥有独立自主的性处分自由。
本案中,王某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张某在得知真相后只能无奈选择结束妊娠,该经历对张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该行为也构成了对张某性权利的侵害。法官提醒,女性在恋爱交往的过程中应珍惜感情,保护自己,不要轻易交付身心,做好相关保护措施,避免无法挽回的伤害。(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朱加嘉 何薇)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