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自流黑”,淄川区交通运输局在行动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路燕 通讯员高荣长 王霆

2021年5月17日,淄川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对一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流黑”案件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自流黑”是指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的行为统称,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属于违法行为。2021年4月21日,淄川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在参与区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组织的打击非法加油“自流黑”整治行动中,在淄川区泉王路磁村村附近发现一辆车号为宁AA5***的油罐车涉嫌非法经营,经区市场监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调查取证后,发现该车辆装有柴油且存在运输行为,报区成品油监管小组审核研究后确定该案件当事人滑某存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运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文规定,由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对该当事人滑某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严打“自流黑”,淄川区交通运输局在行动

据了解,自4月份以来,由区商务、市场监管局、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组成的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开展针对非法流动加油车的“自流黑”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查,同时根据群众的举报组织开展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对于整治检查中发现的涉嫌案件及时组织各参与部门进行物品鉴定和轨迹查询等相关调查取证,经认定符合非法运输成品油条件的由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依法作出处罚。

下一步,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将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全力配合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自流黑”专项整治;同时,依托联合治超和非现场执法等有效措施兼顾对成品油运输车辆的常态化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成品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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