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告破 “迅播影院”被打掉

国内最大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告破 “迅播影院”被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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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授权发布 “迅播影院”被打掉 】

  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季成宾说,“迅播影院”案件是2016建网专项行动期间,江苏破获的此类案件当中规模最大的一起案件;也是国家版权局2016重点督办的十起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之一;也是2017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之一。

国内最大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告破 “迅播影院”被打掉

  据警方介绍,“迅播影院”自2014年1月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非法发布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34835部,累计点击率之高、会员之多,不仅创下了国内同类案件之最,主要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得的非法广告收入也高达800多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季成宾说,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入刑标准就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以赢利为目的,在网上传播的作品;达到下面的几个标准就应当具备入刑的标准:第一是非法获利达到五万块钱以上,第二是传播的作品五百部以上,第三是采取注册会员制来进行观看,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次以上;第四是在网上网民点击的次数达到五万次以上。

  警方调查发现,“迅播影院”网站长期侵权的行为,不仅给版权方腾讯影业、博纳影业集团以及美国电影协会等多家影视播出机构造成巨大损失,也损害了影视作品的票房和播映收入,极大地打击了原创IP的积极性,严重侵害了版权方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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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版权保护总监彭炜说,该案的成功侦破,无论是对权利人的保护,还是对市场环境的整肃都意义重大。它不仅表明了执法部门打击网络盗版的决心,同时也向盗版者发出明确的警告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那么,这起案件到底是如何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又是通过怎样的方式侵权牟利的呢?

  【名剧遭侵权版权方举报 盗版网站浮出水面】

  去年10月15号,镇江警方相继接到多家影视企业报案称,“迅播影院”未经授权方许可,擅自在其网站提供包括美国博纳影业、环球影业、以及腾讯影业享有版权的《湄公河行动》、《速度与激情7》等多部影视剧的在线播放及下载业务。

  镇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中队中队长陆征东说,治安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和网安部门进行合作;先对网站进行了远程勘验,提取了下载了影片资源,然后联系版权方进行了侵权认定,初步认定超过了500部影视作品,达到了入刑的标准,10月26号对案件立案侦察。

  警方发现,“迅播影院”网站不仅大量发布未竟授权方许可的影视作品,同时还吸收了大量注册会员。种种迹象显示,该网站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在掌握该网站大量的犯罪证据后,去年11月2号,镇江警方采取了收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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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大队长范利敏说,警方在长沙、厦门、广州三地同时行动,抓获了三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扣押了犯罪嫌疑人架在网上的18台服务器,彻底地切断了4个电影网站的运营,扣押冻结资金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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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气高广告火 违法牟利害人又害己】

  警方调查发现,该视频网站以违法发布未经过授权的影视作品为诱饵,凭借免费影片吸引拉拢人气,吸收大量的广告。镇江公安局网安支队侦查大队大队长范利敏说,这个网站从2014年元月到现在,一共有将近800万广告的营收。犯罪嫌疑人姜某说,有一些广告商会主动找上门来,价码从刚开始几千块钱到后来的上万元。

  为让免费影院能一直非法获利,嫌疑人姜某通过站长信箱以及论坛等各种平台,长期与需要刊登广告的网游公司、境外赌博网站等暗中勾结,而其用来吸引会员的影视剧,则大都来自境外网站以及地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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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某交代,一些美剧都是从国外的一些网站里下载得来的;一些国内的热映大片,往往都是通过影院的内部员工流出的。

  为防范和逃避警方打击,在服务器的选择上,姜某也是费尽心机。据了解,在该案查处的18台服务器当中,其中5台负责运营的服务器在厦门,而另外13台用来存储备份的服务器,则在江苏镇江。嫌疑人姜某称,为达到长期租用服务器的目的,嫌疑人为此不惜每月花费26万元的租金。

  目前,以姜某为首的三名主要涉案嫌疑人,均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的后续情况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中国经济网8月4日讯(记者 李哲)著作权,就是文化产业的话语权。为了使著作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今年5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著作权法的执法检查,并于近日召开了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检查组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保护著作权需要有新举措、新作为。

  在维权中开发产业

  有人说,当下时代是读图时代。无论是在家看电视、上网,还是走在大街上、地铁里,各式各样的图像无处不在。数据显示,包括图片和视频在内的全球视觉内容素材市场产值超过了100亿美元。在图片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著作权交易,视觉中国等图片版权交易公司应运而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视觉中国等公司的出现和壮大证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人们在使用图片的时候,不再随意从网上拷贝,而是会想到去专业的公司购买。从另一方面来看,当著作权交易发展成为产业,以此安身立命的公司必定会开动脑筋,在著作权保护上大做文章。

  “针对每张图片,谁拍的,什么时候拍的,图片内容中的人物、建筑又有怎样的权利?”视觉中国CEO梁军介绍说,视觉中国许多员工都是著作权交易的“权利专家”。同时,他坦言,传统媒体、广告公司等机构的版权意识较强,但自媒体侵权数量的激增让企业受到了很大的伤害。面对来自网络的海量侵权,首先需要找到谁在侵权,同时,还要考虑到网络侵权证据容易消除的问题。针对此,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办法显然行不通,因此,视觉中国研发出了“可信时间戳”,用来保全电子证据。

  记者获悉,视觉中国目前已在A股市场成功上市,市值超过了120亿元。这是我国著作权市场化迅速发展的一个缩影。在北京,通过推进著作权产业“涌泉工程”、版权贸易“远航工程”,加强版权贸易基地建设,北京的著作权产业呈现出聚合式、规模化、内涵式发展的态势。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创意产业收入合计13451.3亿元,同比增长14%,占地区生产总值的13.8%。北京地区著作权等创意产业已成为第三产业中仅次于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的第三大支柱产业。

  而广东则以“版权兴业”工程建设为抓手,大力推动产业发展,以夯实著作权法实施的物质基础。目前,广东省文化产业总产值连续13年居全国首位。“十二五”期间,广东省文化新型业态快速增长,其中数字出版产业占全国的20%;动漫产业总产值400亿元,约占全国的1/3,;游戏产业总产值1345亿元,占全国的73.4%,占全球的17.5%。

  在维权中开发产业,在产业中做好维权。新形势下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要借助市场的力量。为了进一步提升著作权创造和运用水平,推动著作权产业健康发展。检查组提出各级政府应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促进作品质量提升和著作权流转使用,推动著作权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借助高科技手段

  自媒体批量反复上传、网盘分享、盗链聚合……面对层出不穷的盗版新手段,如何找到“海量”侵权方?侵权证据在哪里?不少权利人似乎“晕”在了维权路上。

  从盗版书、盗版光盘一路走来,互联网已成为当前打击侵权盗版的主战场。赴广东省进行执法检查的检查小组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的实施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而著作权执法监管部门网络巡查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网络监测的技术能力也亟待提高。具体而言,面对互联网的海量作品,权利人分散、确权渠道不畅通,导致执法部门难以确权甚至无法确权。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侵权证据固定难、认定难、鉴定难等问题。很多侵权网站可随时随地对其后台数据进行修改及删除,给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面对不断变化的著作权侵权形式,维权手段必须“实时更新”,高科技侵权要用高科技的办法来解决。走进中国出版创意产业基地,冠勇科技的版权监测平台正在紧张运转。“我们有6大版权监测平台,无论是面对视频网站、移动APP、OTT机顶盒、智能电视机,还是微信公众号、搜索引擎、个人网站等,我们的平台都可以实现7*24小时的监测”。冠勇科技董事长吴冠勇介绍道。

  记者获悉,冠勇科技采用自主研发的海量新媒体内容搜索技术与视听图文指纹比对技术,实现了对新媒体平台的版权作品监测。在其核心技术的支持下,其监测可实现实时、海量、全面、精准,其准确率可达99%以上,其查全率可达98%以上,这大大突破了传统维权手段的限制。

  不仅如此,围绕版权监测技术,客户还可以获得从版权登记、版权预警、版权监测、下线处理,一直到调解诉讼等全过程的一站式版权保护服务。据吴冠勇介绍,截至2016年6月,冠勇科技已累计监测影视作品2.2万部,包括湄公河、港囧、荒野猎人等;音频作品120万首;文字、图片和游戏等100万个。其监测到的侵权链接超过4000万条,发送下线函超过7万次。

  新时期的著作权保护“应加强科技支撑,用科技手段妥善解决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赴北京检查的检查小组提出,例如,可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建立全国著作权统一查询系统;用好著作权监测,对作品实时监控;探索运用电子证据保全,解决取证难困境等。

  司法实践呼唤创新

  “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在著作权维权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悖论让人无奈。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面对这座座大山,著作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积极性一挫再挫。

  统计显示,全国70%左右的著作权案件都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为了加强焦点地区的知识产权司法力量,2014年以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今年年初,最高法院批复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四市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小组在北京、广东等地发现了不少司法创新。在北京,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侵权赔偿标准得到了提高;通过探索证据挖掘制度,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为了提高司法能力,北京法院系统还积极探索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机制,细化法律适用规则,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

  在广东,通过创新,针对著作权法实施的司法保护得到了强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截至目前,技术调查官参与审判案件114件,技术审查意见被采纳率达100%。此外,广东还创新性地适用证据披露制度、配套运用举证妨碍制度、采取高度可能性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探索和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建立起一套更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上海则探索性地建立了多元化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实现著作权“诉仲调”无缝对接。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大了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力度。如在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运用酌定赔偿的方法,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

  在总结创新经验的同时,必须看到,目前我国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尚不完善,执法力度也待加强。更为重要的是,著作权法的修改亟待进行。

  (2017-08-04)


  □本报记者 任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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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的特点,大数据与著作权保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资料图片

  联合国发布的《大数据促发展:挑战与机遇》白皮书预测,2017年,全球大数据市场收入将达到500亿美元。中国市场情报中心有关统计显示,到2018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将达到463.4亿元。在市场茁壮成长的同时,大数据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由于数据本身的可复制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的特点,大数据这个巨大的市场与著作权保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联合发布的《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展望调研报告》公布的数据就显示,在国内,大数据与司法实践相关案件当中,涉及著作权的是23%。那么,在现有著作权法律框架下,能对大数据产业起到哪些保护作用?大数据相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目前还面临哪些困境?在2017中国互联网大会上,第二届中国互联网纠纷解决机制高峰论坛暨“互联网+”时代下的大数据法律问题论坛对此进行了探讨。

  现状

  大数据屡被侵权却面临维权困境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海量信息的到来,几乎每家网站都积累了大量的大数据信息。这些大数据主要是互联网平台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数据,包括用户的个人数据,以及一些可以与大众分析的个人资料等。这些信息很容易被其他网站抓取。

  由此,各大互联网平台之间,各种各样关于大数据的侵权案例屡见不鲜。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马晓明就分享了一个搜狐APP上的典型案例:“我们APP上,娱乐新闻的内容被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转载的同时,客户端底下的用户评论也一并被抓取了。这些评论被实时抓取,并且是一个不断扩充的过程。”

  在搜狐网站上,也有同样的侵权事件发生。搜狐焦点网是以销售楼盘信息为主的在线服务商。为了提供一手楼盘的销售数据,搜狐会做实地的取景拍照、勘验,并会对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考察,会生产VR(虚拟现实)产品,也会积累对这个楼盘有意向的一些用户的评论。但是,搜狐检索后发现,一个竞品网站把其整个楼盘的信息全盘抓取了,被抓取内容包括用户的评论信息。

  “这些原始数据的权利主体到底是谁,被侵权后我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案由去起诉,选择什么样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现在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务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马晓明对此提出疑问。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是法官也不能给出定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表示,在适应新技术革命的基础上,他也希望能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同时将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数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建立相关完善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模式,为大数据的发展保驾护航。

  分析

  数据存储和成果可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大数据一向以海量著称,那么,这些海量的内容目前就没有法律可以进行保障吗?陈昶屹介绍说,目前一些大数据可以采用著作权保护的方法进行保护。

  据了解,大数据的主要处理流程包括四个阶段:一、采集与预处理。采集数据之后,不能直接运用,而是要进行一定的梳理之后才可以进行运用。二、数据的存储和管理。三、数据在存储之后进行处理和分析。四、对处理和分析的数据形成成果之后进行数据的应用。

  其中对于第二个阶段“数据存储和管理”当中,数据经过集合、汇总,形成了数据库、数据仓库、云数据库这样的一些形式,对这一部分的内容,陈昶屹认为,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在第四个阶段“处理和分析的数据形成成果之后进行数据的应用”中,由于成果最终是通过数据具像化的,并且主要以软件方式存在,这时也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的形式进行保护。

  陈昶屹介绍说,在大数据的其他环节中,也可以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手段进行保护。

  难题

  保护大数据时既要限制又要开放

  根据陈昶屹的观点,当下在大数据适用的著作权保护中,主要有两方面可以保护,一方面是数据库著作权,另一方面是在大数据应用当中形成的软件。他同时强调,著作权主要是对大数据形成的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保护数据库主要也是基于著作权法当中关于汇编作品相关的保护,其主要保护大数据当中体现的独创性的特点,以及在独创性当中体现的选择、编排、数据库的体系和结构,主要对这部分汇编作品进行保护,而不是对数据内容本身进行保护。”

  另外,对于大数据的软件著作权保护也是当下一个难点。目前大数据软件很容易遭受到侵权,比如被抄袭,即大数据软件作品的原代码可能直接发生抄袭和雷同的问题。或者大数据软件作品被第三方恶意修改,第三方对大数据软件进行屏蔽,进而产生侵权行为。但在这个侵权过程当中,侵权方有可能会提出技术中立的抗辩。“侵权方式在技术上中立还是在内容上中立是有区别的,目前涉及这方面的纠纷对于大数据软件是内容还是技术,并没有定论,这是大数据软件著作权中的一个难点。另外关于大数据软件雷同的判定过程当中,怎么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个基本难点。”陈昶屹说。

  大数据案件逐年增多,并且与以往互联网案件存在显著不同,也因此带来维权方面的困难。尽管困难重重,但司法界对于大数据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探索也一直在继续。陈昶屹对此也提出,保护大数据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由于大数据的特性,在大数据保护方面,要给予它适当的权利和排他性,同时也应该保护大数据本身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大数据本来是基于开放和流动而形成的大数据,如果说在数据保护的过程当中形成了垄断,影响到了数据资源的开放性和流动性,就有可能会影响整个数据产业的发展。”

  (2017-07-20)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是什么吗?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它是一种怎样的权利?今天小编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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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睿知识产权 www.sjzrzscq.com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

  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

  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著作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著作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以上讲解的就是关于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在申请登记著作权方面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小编或中睿知识产权哦!

  (2017-07-12)


  【导读】

  大多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原被告双方都会先就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一般争论。通过本案,由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我们介绍一下,我国有关软件著作权权属认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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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对名称为“JG灯控程序”的软件予以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MJ公司。

  原告MJ公司发现被告谢某在未经原告MJ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MJ公司计算机版权的舞台灯光控制器产品。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对被告的行为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

  被告谢某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但表示其使用涉案软件获得了软件共同著作权人林某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林某(MJ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出庭作证表示,涉案软件由其与王某(MJ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共同开发,因不知道原告MJ公司进行版权登记而未提出诉讼;在2014年9月份口头许可被告谢某使用涉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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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等侵犯原告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JG灯控程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软件复制品;

  二、被告谢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三、驳回原告MJ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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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关于原告MJ公司是否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原告MJ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MJ公司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作品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3年11月21日。证人林某虽表示其系涉案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但其既未提交其开发设计涉案软件的直接证据,也未向有权机关提出涉案软件的权属争议,被告谢某提交的《合伙合同》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亦未明确体现涉案软件的情况。因此,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证人林某系涉案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亦不足以否定原告MJ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故而,本案中被告谢某在仅凭证人林某单方陈述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就使用涉案软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既未获得合法授权,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被告谢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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