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维技术涉2宗违规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中泰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维技术”,831153)资金被控股股东朱建武非经营性违规占用,累计金额1,776.68万元;公司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与关联交易事项未经事前审议,涉及金额分别为300.00万元和510.39万元。上述事项分别至2020年4月10日、4月13日和5月12日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补充披露。

  朱建武时任公司董事长,翟爽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陈烁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全维技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要求全维技术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全维技术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全维技术提供硬件设备、集成服务、维护优化、应用软件开发、场景化运营和大数据感知平台的WiFi全产业链解决方案,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广电网络等运营商提供系统集成、网络维护、优化服务以及相关软件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4500万人民币,朱建武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朱建武和王波,持股比例分别为66.78%、6.56%。三炬生物于2014年9月19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600918.SH)。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翟爽、陈烁:

  经查,我局发现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朱建武非经营性违规占用,累计金额1,776.68万元;公司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与关联交易事项未经事前审议,涉及金额分别为300.00万元和510.39万元。上述事项分别至2020年4月10日、4月13日和5月12日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补充披露。朱建武时任公司董事长,翟爽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陈烁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2013年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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