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新司法解释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20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是指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形式的资金融通行为,具有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在2015年颁布的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出现的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新情况作出的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突出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贺小荣说,“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放贷人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对此,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限定,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贺小荣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司法解释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贺小荣说,“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根据这一最新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比过去有较大幅度下降。贺小荣表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贺小荣还表示,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贺小荣说,“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认为,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很好地平衡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规范和调整符合世界各国通例。周光权说,“新的司法解释能够引导放贷的机构或者个人把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能够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用款的负担,能够遏制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引发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高利放贷,防止非法经营,就能够有效的减少因为放贷和职业催讨所引发的黑恶势力犯罪,使得民间借贷回归它的本源,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能够有效的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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