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學校名稱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名

新京報快訊 據教育部網站8月31日消息,日前,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命名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高校設置工作實際,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正式印發。《暫行辦法》適用於發佈之後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範,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規模、類型、學科類別、教學科研水平、隸屬關係、所在地等確定名稱,實行一校一名制。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範。不得冠以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和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農林、師範院校在合併、調整時,原則上繼續保留農林、師範名稱;避免出現多個學科或行業類別並存的現象,原則上不超過2個;使用相同學科或行業字段時,在省域範圍內應具有區分度。英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保持一致,學校中文名稱中含有特殊含義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譯。

《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學校曾使用過的名稱。由獨立學院轉設的獨立設置的學校,名稱中不得包含原舉辦學校名稱及簡稱。高等學校應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編輯 彭啓航

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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