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春秋時期:郡縣開始零星出現
根據《春秋》、《左傳》的相關記載,在春秋早期就已經出現了許多諸侯國置縣的記錄。比如:楚國先後將陳、蔡、鄧、庸等小國滅掉之後,就地置縣,而且派官吏去那裏擔任長官。
但這個時候的縣跟後世所謂的郡縣有所不同,比如:這個時候的縣並不是國君的直屬地,並且具有非常明顯的封建采邑的性質,缺少內部的基層組織。
直到公元前514年,才出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縣。當時晉國的韓、趙、魏、知、範、中行氏等六家大夫,聯手滅掉了祁氏與羊舌氏,然後將這兩家的地盤分成十個縣,任命十個人為縣大夫。
這些縣大夫,都要有真才實學,要到縣裏去親自辦公,並且將公務往上級上報,這就跟後世的縣比較相似了。
而這個時候關於郡的記載是非常有限的,只有在《左傳》中略有提到:公元前493年,晉國為了激勵將士們,許諾“克敵者,下大夫受郡”。
起初,郡與縣只是名稱上的不同,兩者之間並沒有統屬關係,郡通常是設在諸侯國的邊地,而縣則通常設立在較為繁華地區。
第二、戰國時期:諸侯國大面積設縣,郡統轄縣的關係開始出現。
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紛紛拓展疆域,但這些諸侯國的國君又擔心自己辛苦征服來的土地會變成別人的,便不願意在這些新疆域上採用分封制,這種局面無疑大大促進了郡縣制的改革。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任命商鞅進行變法,把小鄉聚為縣,在秦國公設了四十一個縣,每一個縣的最高長官都是由秦王來直接任命。
除了秦國以外,各國置縣一般遵循如下原則:
1.在農耕發達的地方置縣;2.在都城的周邊置縣;3.在戰略要地置縣。
可以這麼説,在戰國時期,各國置縣的情況已經相當普遍了,郡下轄縣的情況也已經開始出現。
像這種情況,一般情況下就多出現各諸侯國的邊地裏。有的是先在邊地設了一個郡,後來隨着經濟的逐步繁榮,便在郡下多設了幾縣。有的則是因為軍事上的需要,便在幾個邊地縣上設置一個郡來進行統轄管理。
第三、秦朝時期:郡縣制得到全面的推廣
考慮到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之間的亂戰局面正是由於分封制緣故,秦始皇最終決定採取李斯的建議,將郡縣制推行至天下,他把全國上下分成三十六個郡,每個郡都設置郡守、郡尉、監察史等官職。
為了與小農經濟相吻合,秦朝郡的劃分,通常情況下是以山川為界,其轄區與自然地理轄區十分吻合。
後來秦朝雖然短命而亡,但其郡縣制卻被歷朝歷代所繼承下來,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