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租借土地為什麼死磕99年,其實國際上還有個不成文的規定

“今日割五城,明日割十城,然而得一夕安寢”,出自六國論。春秋戰國時期的,諸侯四起,國與國之間戰亂不斷,而面臨強國,一些小國為了避免被吞併,就選擇“割城求和”,但往往最後的下場只有被吞併的下場。

除了春秋時期,在晚清時,西方列強就強迫清政府簽訂了很多不平等的條約,其中就有不少的割地條約,而在割地條約當中,不管是那塊土地,清政府都只規定租借99年,從未超過99年,這又是為何?

這還得從1841年,清政府跟英國之間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開始説起,鴉片戰爭失敗後,英國要求將香港的九龍半島以南的地區劃給英國當租界,時間為100年,當時清政府極力阻止,要求只租99年。

就連後來的山東地區與德國簽訂的也是99年,法國也是99年,從來沒有超過99年,100年和99年雖然看上起只有一年,但差別可大了去了,當時按照國際上不成文的的規定來講,凡是租借100年的地區,就永久失去了這塊土地的主權。

也就是説這塊土地在一百年後將歸為列強所有,如果只是99年,那肯定是要歸還的,這點清政府也很清楚西方列強的打算,而他們在這99年當中租借時間是“合法”的,一旦超過99年,就屬於侵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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