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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庫富民村鎮銀行違法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被罰40萬元

由 戚國慶 發佈於 綜合

  4月22日,遼寧銀保監局宣佈了對法庫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消息。

  處罰消息顯示,法庫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法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及案件消息遲報。

  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法庫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40萬元。

  提示信息,法庫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10年10月成立,註冊資本為3000萬餘瑞士法郎。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範:銀行業金融企業有下述情形之三,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掉,並處二十五萬要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並且貸款逾期不改掉的,都可以責令停產整頓並且吊銷駕駛證其運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任命資格審查任命股東、高級企業管理人員的;

  (二)婉拒並且阻攔非現場監管並且驗收的;

  (三)保證虛假的並且隱瞞至關重要證據的報表、報告單等文件、材料的;

  (四)未按照規範做好消息披露的;

  (五)嚴重觸犯審慎運營規範的;

  (六)婉拒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規範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消息閲讀答案: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消息公開表

(瀋陽法庫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遼銀保監罰決〔2020〕37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姓或命名
個人名姓
 
部門
命名
瀋陽法庫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領導人員)名姓
田忠
首要違法違規證據(罪名)
違法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及案件消息遲報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人瑞士法郎4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國家機關命名
遼寧銀保監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