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酒後撒潑,一男子酒後襲警被判刑

由 沈建伏 發佈於 綜合

近日,陽山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襲警案件,被告人黃某生因犯尋釁滋事罪、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黃某舟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

2022年1月29日凌晨,黃某舟、黃某生酒後在酒吧內與他人發生爭吵,繼而發生打鬥,兩名酒吧服務員上前勸架被兩人打傷。接到報案後,民警高某帶領輔警陳某等人到現場處理,遭到黃某生的抵抗和辱罵。民警高某便指揮陳某等人帶黃某生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在下樓梯途中,陳某被黃某舟襲擊倒在地,右手尾指被咬傷。經鑑定,被害人陳某與兩名酒吧服務員的損傷均為輕微傷。事後,黃某生、黃某舟家屬賠償被害人陳某與兩名酒吧服務員經濟損失,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生、黃某舟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某生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又已構成襲警罪;依法均應以懲處。被告人黃某生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案發後主動賠償各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舟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案發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依法對被告人黃某舟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説法: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着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羣眾安全等重要職責。在人民警察依法履職過程中,暴力襲警,不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嚴重損害法律權威,破壞正常管理秩序。在此提醒廣大市民,配合民警執法是公民應盡義務,切勿因一時“衝動”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條鏈接: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清遠陽山法院】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