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銷短信發送者該承擔的,何止是退訂費 | 新京報快評
“七折飲品券到賬,來杯提神”“上市首發超低價,速來搶購”“點擊鏈接,領取5元無門檻優惠券”……很多人都會被這類營銷短信騷擾。
據媒體報道,今年7月29日,有網友在領導留言板留言建議“退訂短信資費由營銷信息發送方承擔”。9月11日,工信部回覆稱,“我們將認真研究您的建議,並納入下一步工作統籌考慮,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
工信部此次回覆無疑釋放了積極信號,而正面回應網民對於營銷短信退訂費用誰來承擔問題的關切,無疑也契合了公眾期待。事實上,這一問題此前就曾引發訟爭。
2019年5月,王女士下載註冊了某平台App,沒多久後,該平台以每日3次的頻次向其發送營銷短信。無奈之下,王女士選擇短信回覆退訂,為此被扣費0.1元。2020年3月,王女士將該平台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平台賠償王女士短信資費損失0.1元。
這起“0.1元營銷短信退訂費”官司被聚焦後,不少人才意識到,原來退訂營銷短信還得自己掏錢。“你騷擾了我,還讓我來承擔免於被繼續騷擾的成本?”這讓很多人都為之不滿。
雖然營銷短信的退訂費用通常低至0.1元/條,可涉及權利的問題不能只以金額定大小。本質上,讓用户為退訂營銷短信買單,就是讓用户為營銷短信發送方的過錯買單:不退訂就得持續被騷擾,退訂又得自己承擔資費,對受營銷短信騷擾的用户來説,這相當於無端加重他們的“義務”,顯然難言合理。
鑑於此,把誰來承擔營銷短信退訂費用問題在權利義務框架下理順,不讓用户承擔不該他們承擔的成本,確實很有必要。
但如果只是讓發送者承擔營銷短信退訂費,又太“便宜”他們了。應看到,許多發送給用户的活動通知、積分兑換或廣告宣傳等短信,都是“不請自擾”,損害的是用户“想不被打擾就不被打擾”的安寧權。
早在2015年,工信部就發佈《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未經用户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消息,對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違者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2020年8月,工信部又發佈了《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户同意或者請求,或用户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用户未明確同意的,同樣視為拒絕。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也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在此背景下,部分商家未經用户同意就發營銷短信,甚至在用户退訂後依舊騷擾個沒完,已涉嫌侵權。有鑑於此,如何從源頭上治理營銷短信問題,該被提上議程了。
考慮到此類案例往往涉案金額較小,也不是所有被騷擾用户都會訴諸法律維權,有關方面不妨針對商家營銷短信“轟炸”問題做出更有效的前置性治理。
比如,明確平台不得以格式化條款默認可以向用户發送營銷短信,避免用户不明不白中就“交出”了自己的安寧權;針對垃圾信息投訴的大數據,對相關公司濫發營銷短信問題做出依法規制處理,嚴重者依法處以罰款、吊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回收相應碼號資源等處罰。
總之,在營銷短信“不請自擾”問題上,該讓發送者承擔的,不只是退訂費用,更應包括相關法律責任。相關職能部門多想辦法,靠前發力,才能讓消費者的“安寧權”更有保障。
撰稿 / 京客(媒體人)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