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 記者 田之路
沒有什麼是,一頓火鍋解決不了的,但如果你吃的是用“地溝油”做成的火鍋呢?近日,成都龍泉驛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判決龍泉驛區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晏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同時需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並支付賠償金人民幣49920元。
據瞭解,被告人晏某某原系龍泉驛區某火鍋店股東、廚師。為提升火鍋口感,晏某某將用過後的火鍋底料收集後用過濾網去除雜質,對回收的廢棄油脂進行加熱,油水分離後得到“老油”,之後加入各種香料、高味劑製成新的火鍋鍋底用於燙煮食材銷售給顧客食用。
公安機關現場檢查時擋獲了正在熬製老油的被告人晏某某,查扣制好的老油90餘公斤及作案工具。截止被擋獲時,該火鍋店共銷售含有老油的鍋底104筆(每筆消費鍋底48元),合計共計4992元。
經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評議,被告人晏某某最終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並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同時,被告人晏某某需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並支付賠償金人民幣49920元。
晏某某也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具結悔過、認罪認罰,並於判決宣告前主動支付了賠償金人民幣49920元。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