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記者 王靜遠 徐也晴):9月2日上午,張玉環在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高院遞交2234餘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當天,法院收下張玉環遞交的材料,並開具了相關收據。
此前,張玉環因被認定是1993年一起殺童案兇手,服刑9778天,他也是迄今為止的無罪案件中,被關押時間最長的當事人。
張玉環賠償申請主要包括五項:人身自由賠償金、健康權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近27年伸冤費用支出,各項共計2234萬餘元。
同時,張玉環要求江西高院在多家國家和省市級媒體上,向自己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按照日均工資三倍申請人身自由賠償金
在張玉環申請的國家賠償金中,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超過了1000萬元。根據《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今年5月18日,最高法曾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最新的日賠償標準346.75元。
依據此標準,張玉環能獲得的賠償金額近340萬元,而他實際申請的金額三倍於此。
張玉環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程廣鑫認為,日賠償標準對應的是法定勞動時間每天不超過8個小時,但張玉環被關押近27年,共失去自由9778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於社會普通成員每日8小時的法定勞動時間。因此,以日均工資的三倍,來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
北京市京悦律師事務所欒金光律師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對於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應遵循日平均工資的計算標準。另外,從此前的法律實踐來看,目前還沒有按照三倍工資申請併成功獲賠的先例。因此,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張玉環提出的賠償請求有一定難度。
以1:1的比例申請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張玉環的賠償申請中,1017餘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申請同樣引人關注。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意見》,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生命健康賠償金的35%。而此次張玉環申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為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一倍,佔到了申請賠償總額的近50%。
據程廣鑫律師介紹,近幾年多個同類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撫慰金的比例都突破了法律規定的35%,並且出現逐年走高的趨勢。2016年獲平反的江西樂平案中,江西高院分別向受害者4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中獲賠金額最高者,其精神賠償比例超過65%。近兩年獲平反的劉忠林案和金哲紅案,精神賠償比例均超過了75%。
欒金光律師解釋道,35%的比例是最高法基於我國賠償法的“撫慰”性質,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之後所確定的一個原則上適用的賠償比例上限,並沒有數學計算上的依據。
所謂“撫慰”性質,是指國家賠償的撫慰性原則。不同國家制定國家賠償法的標準各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國實行國家賠償的原則主要有三類,即懲罰性原則、補償性原則、撫慰性原則。一般來説,懲罰性原則賠償金額最高,補償性原則次之,撫慰性原則最低。
欒金光律師認為,精神賠償比例之所以會逐年走高,與案件本身以及司法進步都有關係。一方面,我國國家賠償遵循撫慰性原則,然而在近年多起冤案中,國家賠償金並不足以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僅僅是象徵性的撫慰,“有些冤獄案件實在是太冤了,這些人的人生軌跡完全被改變了,因為冤獄毀了一生”。
另一方面,35%這一比例上限並不是《國家賠償法》的剛性規定,而是最高法的司法意見。最高法在意見中指出“原則上不超過”,這就為司法實踐留有突破的口子。針對個別冤假錯案,超過35%的比例進行賠償會“更公平一些”,這也體現了司法的温度。
國家賠償由納税人承擔是否合理?
有網友表達質疑:為什麼冤假錯案中司法工作者出現的疏漏,最終要由國家來進行賠償,也就是由納税人來承擔後果?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門金玲副教授表示,目前來看,國家賠償由納税人承擔是合理的。
辦案機關代表國家公權力,而這種公權力是納税人讓渡的,因此一旦公權力侵犯了公民權利,除了辦案機關本身要承擔責任之外,間接地,賦予其權力的納税人也要分擔這一後果。
門金玲解釋道:“我把自己的權利讓渡給辦案機關,結果他們犯了錯,就像社會互助一樣,我們所有納税人都出一點錢,來對受害人進行補償,同時又有找這些犯錯的工作人員追償的權利。”
門金玲認為,面對諸如張玉環此類的冤案,國家賠償撫慰性原則無法真正彌補被害人的損失,也難以達到懲罰辦案機關、遏制冤假錯案的目的。隨着國家發展水平的提高,國家賠償標準也應做出改變,“至少要達到補償性原則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