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出事故後,保險公司能以“營運車”為由拒賠嗎?

家住北京房山的田先生在“滴答出行”平台註冊為順風車車主,2020年5月,田先生在順風車出行中發生交通事故。然而,事後田先生申請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拒賠。保險公司認為,田先生的車輛已改變使用性質,成為運營車輛。記者4月7日從北京房山法院獲悉,房山法院沒有支持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判決其賠償田先生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共計5萬餘元

2019年12月,57歲的田先生為自己的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等。2020年5月的一天,在保險期間田先生通過“滴答出行”發佈順風車出行信息,行程終點位於田先生家附近。

在駕駛途中,田先生的車輛與同向行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搭乘乘客受傷。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田先生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田先生申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賠。

田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認為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沒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共計5萬餘元。

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田先生理賠要求並認為,事發時田先生車輛用於順風車行程,屬於非營運車輛進行營運,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公司不應賠償。在田先生投保時,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免賠條款的告知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信息平台“嘀嗒出行”提供的運送類型為順風車,田先生在平台註冊的也是順風車,路線終點為田先生家附近,且田先生也沒有向搭乘乘客收取超過平台計算標準的費用,可以認定田先生從事的是順風車行為。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可知,順風車並不以盈利為目的,並非營運行為,可以認定田先生從事順風車行為沒有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另外,雖然本案中保險合同約定:車輛在改變使用性質,未通知保險公司,且改變性質導致車輛危險程度明顯增加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但田先生與乘客的合乘行為是以車主正常出行路線和常規使用車輛為基礎,並不會因此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增加。

綜上,保險公司拒賠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合同對田先生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承擔約定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田先生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共計5萬餘元。

【法官提示】

根據規定,順風車是司機與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乘客,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通過順風車方式分享私家車的行為不會導致車輛的性質發生變化,在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賠償事故車輛的損失

如果車輛在運營平台註冊為網約車,那麼載客頻率明顯超過日常生活使用車輛頻率,額外也增加行駛中的危險程度,車主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未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

因此,司機師傅在分享私家車時注意選擇正規平台,同時考慮到分享行為是否會導致車輛性質發生改變,行駛中的危險程度是否明顯增加等情況,以防發生事故後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張宇 通訊員 朱雅迪 曾慧

編輯:王瓊

流程編輯 邰紹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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