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樓財經 | 原一汽集團品牌公關處葛某 扶貧項目受賄超百萬被判4年

利用負責公益扶貧工作的便利,一汽集團葛季明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120萬元,該案在近日宣判。

15樓財經 | 原一汽集團品牌公關處葛某 扶貧項目受賄超百萬被判4年

據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原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公共關係部社會責任管理主任葛季明,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該案判決書顯示:2013年6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葛季明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辦公室保密室主任、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社會責任辦公室主任、品牌公關部品牌管理處管理崗、品牌公關部品牌管理處品牌管理主任、品牌公關部公共關係處社會責任管理主任、品牌公關部公共關係部社會責任管理主任、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公共關係部社會責任管理主任,負責一汽集團社會責任及公益扶貧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雷某所經營的北京麗行卓越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於某1、湯某1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28萬元。

具體犯罪事實包括:2013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葛季明利用其擔任一汽集團辦公室保密室主任、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社會責任辦公室主任、品牌公關部品牌管理處管理崗、品牌公關部品牌管理處品牌管理主任、品牌公關部公共關係處社會責任管理主任,負責一汽集團社會責任及公益扶貧對外捐贈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北京麗行卓越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承攬一汽集團2012-2015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編制的設計業務提供幫助,多次通過銀行轉賬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37萬元。2017-2018年,葛季明為該公司承攬一汽集團扶貧參加農博會推介展項目提供幫助,兩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現金26萬元。

2018年8月,被告人葛季明利用其擔任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公關部公共關係處社會責任管理主任,負責一汽集團公益扶貧對外捐贈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行賄人湯某1承攬大安市兩家子鎮同順村育肥驢舍養殖小區建設工程項目及項目工程款給付等事項提供幫助,收受湯某1現金20萬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葛季明利用其擔任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公關部公共關係處社會責任管理主任、品牌公關部公共關係部社會責任管理主任,負責一汽集團公益扶貧對外捐贈等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中國少年兒童藝術基金會承攬2018-2020年“紅旗夢想藝術課堂”項目提供幫助,四次收受該社團項目臨時工作人員於某145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葛季明主動交代贓款藏匿地點,辦案機關扣押贓款21萬元,後葛季明家屬上交剩餘違法所得107萬元。

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葛季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關於葛季明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因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採納。葛季明受賄涉及公益扶貧領域,應予嚴懲。葛季明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處罰;葛季明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根據葛季明的犯罪手段、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葛季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葛季明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一百二十八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葛季明,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大學本科學歷,中共黨員,原系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公共關係部社會責任管理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20年10月22日被留置,202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榮輝

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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