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虛假陳述 男子違反民法典規定被罰2萬元
“我要是早點把欠別人的10來萬元貨款主動付了,也不會多出這個罰款,不懂法,吃大虧呀!”近日,一起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張某主動到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人民法院繳納了2萬元罰款,並懊悔地向工作人員説。而幾天前,同一起案件的某協助調查單位會計楊某也深有此感觸。
↑接受處罰 法院供圖
2019年,貢井法院受理了自貢某電控公司訴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庭審中,張某提出自己只是項目現場經理,涉案電控設備的真正買家是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官要求張某提交相關證據,同時為其另行指定了舉證期限。然而,張某拒不提交任何證據,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承擔付款責任。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張某再度虛假陳述,誤導訴訟方向,導致案件被髮回重審。重審過程中,張某故伎重演,試圖繼續誤導案件的審理方向。
為查明案件真相,法官要求張某簽署如實陳述的保證書,轉而前往涉案的自貢某工地項目部調查取證。在工地,項目部會計楊某本來已經按照法官要求出具了相關證明,但在接到一個“神秘”電話後,楊某不顧法官勸阻,當場將證明撕毀。
面對這種公然挑釁司法權威、妨害訴訟的行為,法院當即對楊某作出拘留和罰款決定。最終,項目部負責人主動出面,會同楊某向法院具結悔過,接受處罰,並重新出具了相關證明。
在案件再次審理過程中,法官向張某出示了調查證據,張某仍心存僥倖,拒不承認相關事實。鑑於此,貢井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決定。經過法官的釋法,張某才意識到自己故意虛假陳述和隱藏證據的行為已經構成妨害法院訴訟活動的違法行為,後悔不已。最終,張某不但承認了自己是涉案電控設備的真正買家,還當天付清了全部貨款,次日又主動到法院交清了罰款。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也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當事人在民事活動及民事訴訟活動中應當恪守誠信的原則,本案被告在民事活動過程中惡意使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同時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惡意虛假陳述導致案件被髮回重審,特別是在簽收《保證書》後仍然進行虛假陳述,誤導合議庭查明案件事實,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故法院對其採取了司法懲戒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下列情形也會因違反誠信原則,受到司法懲戒:
1、在實質並無實體法律糾紛的情況下, 虛構債務糾紛惡意進行訴訟;
2、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惡意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妨害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3、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承辦法官提示:司法權威不容挑釁,訴訟更需誠信。相關公民或者單位,在面對法院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時,應無條件配合和協助。同時,誠信原則作為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領域的“帝王條款”。今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因此,以往看似僅僅作為道德要求的誠信原則,已經成為了每一個參與訴訟主體的法律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必然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聶元春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
編輯 於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