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謊報旅居史,後果很嚴重
當前,國內疫情防控形勢嚴峻複雜,主動檢測、自覺報備,主動配合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是每個公民必須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市民須積極主動配合,共同築牢疫情防線。
那麼,
如果不報備會有什麼後果?
奎文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
進行了相關解讀。
解讀
這些人應該主動向所在社區(村、居)、所在單位、所在酒店報備相關情況
在外地已有多起因不報備被依法處罰的案例。2021年7月20日,王某、顧某從南京祿口機場乘坐航班前往張家界旅遊,24日從張家界乘坐航班到南通興東機場,當日回到家中。7月21日,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向社會發布通告,要求7月6日以來有南京祿口國際機場經停史的人員,應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社區報告,配合做好信息登記和健康管理。在流行病學調查期間,王某、顧某繫有南京祿口國際機場經停史的人員,雖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但在返回後均未主動向所在社區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王某、顧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分別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提醒:不進行報備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奎文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提醒,境外抵濰人員、14天內來自或途經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區、地市、省的返鄉人員,請立即向所在社區(村、居)、單位報備,落實居家隔離和核酸檢測等措施。對於不主動申報、故意隱瞞信息或拒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的有關人員,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不主動申報、故意隱瞞信息或拒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造成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規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提醒: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傳染病防治法》第八章法律責任第65條至77條有明確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政府相關其他部門以及疾控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國境衞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抑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提醒: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三百三十條有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規定;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記者:宋樹雲
轉自:濰坊日報
來源:山東濰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