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判刑!都是因為這個行為,家住2樓以上的注意

由 淡圖強 發佈於 綜合

黃島區人民法院今天發佈

該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羅某某、被告人馮某某

犯高空拋物罪案並當庭宣判。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0年9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酒後在黃島區X區X號樓X單元X樓X户內,通過廚房北向窗户向樓下扔電飯鍋、炒菜鍋、玻璃鍋蓋、菜刀、瓷菜盤、盛有剩飯的塑料方便袋等物品,致使該樓下兩輛轎車不同程度受損,嚴重影響小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依法判決:鑑於被告人羅某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羅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0年7月31日16時左右,被告人馮某某在其租住的黃島區X小區X號樓X單元701室誤將一瓶600ml裝瓶裝嶗山啤酒掉在地上摔碎,隨後,被告人馮某某將破碎的約270克啤酒瓶碎片通過廚房窗户自高約19.9米的7樓拋至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之後,被告人馮某某又通過廚房窗户將一袋重約350克的生活垃圾從高約19.9米的7樓拋至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被告人馮某某還通過廚房窗户把一個重約2克的啤酒瓶蓋從高約19.9米的7樓拋至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

法院判決:被告人馮某某繫累犯,鑑於被告人馮某某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綜合根據被告人馮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馮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不得假釋。

法官説法

被告人羅某某和被告人馮某某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法官温馨提示,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重大事故。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殺傷力到底有多大?

一枚重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會把人頭頂砸出腫包;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頭骨;從30樓拋下,就足以致人死亡。

△圖源:人民日報

青報君提醒大家引以為戒,

自覺抵制高空拋物行為,

共同守護我們頭頂上的安全。

轉發互相提醒!

記者 | 戴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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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