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以房屋為抵押借款,卻不料房屋竟被人擅自出售牟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上海一中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房屋買賣屬惡意串通,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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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琳因急需資金向齊磊借款,並用自己名下的房屋作抵押。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齊磊還要求郭琳與他的朋友王翰簽署一份售房委託書,授權王翰對外出售抵押的房屋。誰知,售房委託書竟是一個陷阱。
在郭琳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子被王翰偷偷賣給了李宇,而房款卻直接裝進了齊磊的腰包。郭琳得知此事後,一紙訴狀將李宇告上法庭,請求確認王翰以郭琳的名義與李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將房屋恢復登記到郭琳名下。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王翰、李宇、齊磊存在惡意串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郭琳名下。
2016年4月,急需週轉資金的郭琳用自己價值120萬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齊磊借款60萬元,借期3個月。
借款時,郭琳不僅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借款合同》,還根據齊磊的要求,在齊磊事先擬定的《委託書》上簽名。《委託書》授權王翰可以代郭琳對外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註銷房產抵押登記、代為交房等事宜。雖然郭琳對為何要簽署這份售房委託書心有疑問,但齊磊反覆向她保證只是手續需要,並不會真的賣掉房屋,郭琳也就相信了。《委託書》還經過公證處公證。借款到期後,郭琳沒能還清欠款,但直到2017年3月還在陸續還款,而齊磊也都予以收取。
2018年12月的一天,郭琳想回抵押房屋內取東西,可門鎖怎麼也打不開,於是向當地派出所報了警。因為郭琳並未一直住在抵押房屋中,經民警調查後,她才吃驚地發現房屋門鎖早已被換、產權早已易主。
原來,早在2017年2月,王翰就已經擅自將房屋出售給齊磊的朋友李宇,房屋也已登記在李宇名下,而李宇則將110萬元房款全部支付給了齊磊。整個事情只有郭琳不知情,甚至在產權變更後還一直按時繳納房屋水電費。
發現真相的郭琳很快將李宇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王翰以郭琳的名義與李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將房屋恢復登記到郭琳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王翰有權代理郭琳出售房屋,郭琳提出房屋買賣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利益,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故判決駁回郭琳的訴訟請求。
郭琳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
第一,本案公證售房委託書的形成背景是郭琳因借款而出具,郭琳的真實意思並非出售自己的房屋。而郭琳雖然簽署了委託書並辦理了公證手續,但委託書僅載明王翰有權代郭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沒有授權王翰決定房屋的出售價款等合同重要事宜。從本案查明事實來看,王翰不告知郭琳而擅自出售房屋,擅自決定房屋價款並且要求李宇將全部房款支付給齊磊,由此可以認定王翰在出售房屋時並非出於善意。
第二,郭琳的房屋並未通過中介掛牌出售,而從李宇是齊磊的朋友、李宇與齊磊存在頻繁的經濟往來等事實來看,李宇知曉係爭房屋的背景情況;另外,王翰與李宇的房屋買賣合同除了記載房屋情況、轉讓價款、過户時間之外,對於付款時間、交房時間等涉及房屋交易的重要事項都沒有約定,顯然不符合正常房產交易的慣例;房屋過户到李宇名下後,電費仍由郭琳繼續繳納,也有違正常的房屋交易情況。因此,可以認定李宇並非善意買受人。
第三,齊磊明知係爭房屋的抵押以及公證委託書都是用於借款所需,在未告知郭琳的情況下即通過王翰將房屋出售用於歸還借款,在僅出借60萬元情況下收取了110萬元房款,其後還繼續收取郭琳的還款,由此可以認定齊磊的行為也具有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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