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8 月 7日,我關對鳳凰優藝(北京)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亦莊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京經關緝公告字〔2020〕002 號),決定對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處以罰款 0.37 萬元人民幣。
現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的期限已經屆滿,但相關罰款的義務尚未履行完畢。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八條之規定,我關特製發《催告書》對當事人進行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催告如下:
一、上述當事人應於本催告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和義務。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繳納上述處罰決定處以的罰款。
由於無法聯繫到當事人,現將催告內容予以公告,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 60 日即視為送達(外國籍及中國港澳台旅客或法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 3個月即視為送達)。
上述當事人對本催告書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上述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我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亦莊海關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