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一年來,長江沿岸14省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5331件8464人

11月5日,最高檢發佈“檢察為民辦實事”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介紹,一年來,長江沿岸14省(市)檢察機關共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別上升120.4%和104.5%。

最高檢:一年來,長江沿岸14省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5331件8464人

▲最高檢發佈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典型案例

非漁民非法捕撈案件佔絕大多數

有完整的捕供銷利益鏈條

上述負責人表示,2020年6月,最高檢聯合公安部、農業農村部等10部門共同部署開展了為期3年的“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專項行動開展以來,長江流域檢察機關持續加大長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長江流域非法捕撈違法犯罪的態勢得到明顯遏制。

“我們在辦案中發現,當前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從案發地看,該類犯罪多發於長江中下游地區。”這位負責人詳細介紹,專項整治行動開展以來,長江中下游省(市)檢察機關起訴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5984人,佔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人數的65.11%。該區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頻發的主要原因是漁業資源豐富且當地多有捕食野生魚的傳統,野生魚市場需求量大。

從犯罪人員構成分析,涉及轉產漁民的案件佔比相對較少,非漁民非法捕撈案件佔絕大多數。其中,一些人受利益驅動偷捕,他們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手段隱蔽,有完整的捕供銷利益鏈條。還有一部分是社會閒散人員,他們使用簡易但危害較大的捕魚裝置偷捕,行為發生往往具有較大隨機性和分散性。

從發案原因分析,一些案件系因羣眾對長江“禁捕”重要性認識不足,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禁用工具、方法”的法律規定了解不全面導致。

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要判三年以下

電魚、毒魚、炸魚均屬禁用的捕撈方法

最高檢在發佈典型案例時介紹,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為具體適用上述刑法規定,2020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凡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在禁捕區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捕撈的;在禁捕區域使用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捕撈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檢還曾印發相關文件,要求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入罪標準,準確認定禁捕範圍、禁用方法、禁用工具、行為人主觀故意等犯罪構成要件,準確區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其他關聯犯罪的界限,以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生態環境。

積極督促非法捕撈者參與生態修復

將其修復漁業資源納入刑事犯罪評價

“隨着專項行動持續深入推進,對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政策把握,一些地方檢察機關仍然存在認識不夠深刻細緻、理解不夠系統全面等問題。”該負責人稱,最高檢發佈這批典型案例,就是為了進一步指導各級檢察機關用足用好法律規定,準確把握刑事政策,更好推動專項行動深入有序開展。

據介紹,最高檢此次發佈的5件典型案例,主要體現出四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檢察機關針對長江流域常見多發且危害較大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依法從嚴打擊,表明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政策取向。

第二,這批案例既有起訴後從嚴懲處的案例,也有因情節輕微作不起訴處理的案例,表明檢察機關在從嚴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前提下,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辦案,寬嚴相濟、不枉不縱。

第三,案例集中展現了檢察機關堅持辦理案件與修復生態並重的司法理念。發佈的案例將當事人修復漁業資源情況納入刑事犯罪評價,在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的同時,積極督促非法捕撈者參與生態修復,促進漁業資源恢復和水域環境改善。

第四,這批案例注重釋法説理,案例詳細闡述了各類常見非法捕撈作業方式的危害和行為人可能承擔的責任,對於增強羣眾法治意識、預防違法犯罪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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