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關於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市場監管系統全面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在2月15日國新辦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進一步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重要內容,對於構建信用導向的營商環境十分重要。
《意見》指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基於各類信用風險信息對企業違法失信的可能性進行研判,通過科學建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將企業分為信用風險低(A)、信用風險一般(B)、信用風險較高(C)、信用風險高(D)四類,分類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內部參考依據,不是對企業的信用評價。
對企業來説,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有哪些影響?
一方面,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是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的參考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蒲淳介紹,“《意見》規定,對信用風險低的A類企業,市場監管部門將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
另一方面,對違法失信者“無處不在”。《意見》明確,對信用風險高的D類企業,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做到“無處不在”。通過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做到有效監管、公正監管,為守法誠信企業打造良好寬鬆的經營環境,讓違法失信企業處處受限,有利於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創造力。
推進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目的是使監管
對違法失信者“無處不在”
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
以公正監管
促進公平競爭、優勝劣汰
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
是動態調整的
企業應重視自身信用積累
依法誠信經營
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
消除不良影響
重塑良好信用等方式
降低自身信用風險
提升企業的市場信譽和競爭力
(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户端出品 整合:實習編輯侯方隅 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民日報海外版)
【編輯:張靖】